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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省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由县丞征收钱粮的方式,分征县丞具有钱粮征收重责,又往往具有刑名之权,具备了较独立的行政能力。分征县丞辖区相对独立,部分转化为县级政区。福建省还存在着驻守于县城之外的分守县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钱粮之责,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中,权限亦有差别。由佐贰代征钱粮的现象除福建、甘肃外,其他地区也有部分存在,但不具备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