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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微软垄断案”的基本情况,旨在提出知识产权存在着垄断与反垄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求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存在协调一致的关系;若权利主体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且产生反竞争的效果,二者就存在冲突和矛盾。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协调与冲突
中图分类号:F2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29-01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由此也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世纪之交的“微软垄断案”更是让学界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1 问题的提出及启示
作为信息产业界的巨擘,微软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为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其创始人比尔.盖茨更是连续十多年蝉联世界首富。微软能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固然与其用人方略、管理模式、市场战略等秘诀是分不开的,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恐怕在于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实践证明:比尔.盖茨的微软王国,离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连一天都难以生存。”正是基于此,“微软垄断案”在许多方面都跟知识产权牵扯在一起。微软的“视窗”(Windows)软件是计算机应用领域的一大贡献,微软凭借这一技术优势控制了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绝大多部分市场,并在发放该软件的著作权许可证时硬性规定使用视窗的电脑一定要搭配微软的因特网探索者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指控还包括:试图与网景瓜分浏览器市场,引诱网景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等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视窗95和视窗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等等。
从微软的成长史和“微软垄断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微软获得巨大经济力量的原动力即为知识产权,更确切的说是软件的著作权。需要明确的是,微软依法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它对这种地位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特定的主体对其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即以特定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其本身是国家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因此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微软正是基于这种“合法垄断”才造就了其在信息产业界的“霸主”地位,然而当其滥用这种垄断地位时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是因为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保障竞争者的公平环境,最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契合
由“微软垄断案”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的“合法垄断”与反垄断法在功能上对“垄断行为”滥用的规制之间存在着相一致的一面。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促进竞争、进而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二者存在着契合
前已述及,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的垄断,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人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或者是在竞争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大的成本创造的,这种成本的投入既有人力,又有物力,况且进行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开发往往还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初始权利人创造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被他人无偿、任意地使用,同时权利人可预先根据法律的规定,适度地确定技术开发的成本投入和利益回报的数额,从而鼓励其进行创新、发挥潜能,进而提高其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而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保障竞争者的公平环境,最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可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虽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二者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意欲实现的功能方面是一致的。
(2)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二者存在着契合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加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在具体市场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种种不法行为,可以使消费者免受不法者在交易中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以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不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都在力图为该国家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创造一个公平有效地竞争环境。尽管主要表现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表现为公法的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调整方式也有差异,但在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消费者福利方面二者是一致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专利法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
2.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微软垄断案”告诉我们,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在一定限度内,本质上是完全的或者对竞争有一定限制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知识产权在本质上虽然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限制了竞争,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利益权衡的结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做的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限制竞争的规定,是从保护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社会创新和促进竞争的角度出发的。这种限制规定所带来的益处要大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引入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益处。
另外,一个市场主体如果拥有某项知识产权,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至于使其在一定的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但往往会使其在一定的市场竞争中具有了某种得天独厚的优势,进而形成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主体利用合法形成的垄断地位不正当地实施一些行为,如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某些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等,就是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违反,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可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还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主要作为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作为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完全相同所引起的;如果市场主体凭借其知识产权这种途径合法取得垄断地位后,不正当地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会造成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张乃根、陆飞.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王先林.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法学家,2001(3)
[4]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和协调[N].法制日报,2000-12-17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协调与冲突
中图分类号:F2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29-01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由此也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世纪之交的“微软垄断案”更是让学界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1 问题的提出及启示
作为信息产业界的巨擘,微软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为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其创始人比尔.盖茨更是连续十多年蝉联世界首富。微软能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固然与其用人方略、管理模式、市场战略等秘诀是分不开的,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恐怕在于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实践证明:比尔.盖茨的微软王国,离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连一天都难以生存。”正是基于此,“微软垄断案”在许多方面都跟知识产权牵扯在一起。微软的“视窗”(Windows)软件是计算机应用领域的一大贡献,微软凭借这一技术优势控制了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绝大多部分市场,并在发放该软件的著作权许可证时硬性规定使用视窗的电脑一定要搭配微软的因特网探索者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指控还包括:试图与网景瓜分浏览器市场,引诱网景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等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视窗95和视窗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等等。
从微软的成长史和“微软垄断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微软获得巨大经济力量的原动力即为知识产权,更确切的说是软件的著作权。需要明确的是,微软依法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它对这种地位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特定的主体对其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即以特定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其本身是国家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因此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微软正是基于这种“合法垄断”才造就了其在信息产业界的“霸主”地位,然而当其滥用这种垄断地位时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是因为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保障竞争者的公平环境,最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契合
由“微软垄断案”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的“合法垄断”与反垄断法在功能上对“垄断行为”滥用的规制之间存在着相一致的一面。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促进竞争、进而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二者存在着契合
前已述及,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的垄断,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人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或者是在竞争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大的成本创造的,这种成本的投入既有人力,又有物力,况且进行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开发往往还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初始权利人创造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被他人无偿、任意地使用,同时权利人可预先根据法律的规定,适度地确定技术开发的成本投入和利益回报的数额,从而鼓励其进行创新、发挥潜能,进而提高其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而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保障竞争者的公平环境,最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可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虽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二者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意欲实现的功能方面是一致的。
(2)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二者存在着契合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加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在具体市场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种种不法行为,可以使消费者免受不法者在交易中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以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不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都在力图为该国家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创造一个公平有效地竞争环境。尽管主要表现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表现为公法的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调整方式也有差异,但在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消费者福利方面二者是一致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专利法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
2.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微软垄断案”告诉我们,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在一定限度内,本质上是完全的或者对竞争有一定限制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知识产权在本质上虽然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限制了竞争,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利益权衡的结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做的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限制竞争的规定,是从保护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社会创新和促进竞争的角度出发的。这种限制规定所带来的益处要大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引入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益处。
另外,一个市场主体如果拥有某项知识产权,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至于使其在一定的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但往往会使其在一定的市场竞争中具有了某种得天独厚的优势,进而形成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主体利用合法形成的垄断地位不正当地实施一些行为,如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某些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等,就是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违反,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可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还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主要作为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作为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完全相同所引起的;如果市场主体凭借其知识产权这种途径合法取得垄断地位后,不正当地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会造成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张乃根、陆飞.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王先林.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法学家,2001(3)
[4]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和协调[N].法制日报,200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