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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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信息网络发展,网络文化日趋繁荣,同时也出现许多权利冲突乃至纠纷。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在网络环境下,应当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网络著作权的界定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随着科技进步信息网络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的深化和扩大。自90年代来,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涌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是随着科技发展所产生的新型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方式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第一,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第二,行为存在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过错。网络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上载于网页上。
  2.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不但速度提高,而且波及范围也愈来愈广。当前网络作品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媒体传播;其二,未经许可,擅自将已在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其三,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其四,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及现状
  1.欧洲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一体化趋势,对知识产权立法和修订的原则也是要促进内部的统一市场建设。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开始重视对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与美国尽量用已有法律制度来包含网络知识产权内容的做法不同,欧盟主要采取新增立法的方式,随着时间发展,欧盟的法律愈发完善。
  2.美国
  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最早开始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经历了从一个无意识到重视、从细化到强化再到来自产业反制衡的发展历程。尽管仍存在如何持續加强美国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基本已经形成一套相对细致的保护新兴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管理规则与技术手段。
  3.日韩
  面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冲击,日本于两度修订《著作权法》,对网络空间下著作者的权利与传播范围和方式做了重新规定,;韩国政府尽量做到内外并举,各有侧重,对内是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的监管,建立网上跟踪系统,对外则是分析海外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建立国际纠纷应对体系。
  4.中国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再到不断地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订和制度建设与世界接轨,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字化作品、管辖、法定许可、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和2006年12月进行了2次修改,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作品的默示许可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内容等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五、网络著作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提出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标。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
  (2)注重提高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育,有效增强网络知识产权意识。
  (3)重视网络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的建立。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私权性质,但在互联网情景下,知识产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也属于全社会的精神财富。需要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促进跨部门合作和鼓励创造者授权等方式来促使不同组织与个体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出最大价值并分享成果。
  (4)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侵权技术也在更新。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技术,联合利益相关者组织力量进行技术开发,并利用网络反制技术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六、结语
  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犯屡见不鲜,应当加速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机构,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知,遵守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引导公众合理合法利用网络资源,创造利益。
  参考文献:
  [1]赵维哲.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5.
  [2]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EB/OL].
  http://theory.gmw.cn/2015-08/19/content_16724892_3.htm,2015-08-19/2016-03-25.
  作者简介:
  顾学婧(1997.08~),女,天津宝坻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界定——基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5C155)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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