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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有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权力,但是只能在一审阶段行使。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不能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6条作出逮捕决定。二审阅卷期间是准备性质的期间,检察机关阅卷是为了维持控辩审的诉讼构造。在二审阅卷期间内,案件处于法院的审判阶段,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二审法院依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