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企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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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分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分税制”显然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改革营业税,代之以更加科学的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本文简要叙述了“营改增”的必要性,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 “营改增” 措施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随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等11个省市。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按照规划,增值税将在“十二五”期间向全国全行业推广。可以预见,建筑业将在未来4年内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必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
  1、企业税负可能降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固定的,即按照业主批复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无论施工项目盈亏,均需缴纳。但是在缴纳增值税情况下,因其只对工程项目增值部分征税,施工项目的盈亏数额直接影响了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对于企业的一些微利甚至是亏损项目来说,可能出现缴纳增值税税负低于缴纳营业税的税负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和交通运输业一样,适用11%税率。由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一般按照17%抵扣。这样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税率。给企业税负减轻提供了空间。
  2、减少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虽然很低,但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既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又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名义税率虽然高,但其是按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
  3、有利于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平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多的呼吁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服务公平,作为社会公平重要内容的税收公平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税收公平不仅意味着义务均等,还体现在税收对本国纳税人、外国纳税人、本国各行业纳税人之间要公平一致。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营改增”前,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纳税问题,而这种重复纳税具有传导效应,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纳税。“营改增”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统一货物和劳务税制,实现各产业课税方式统一,进而公平税负,使企业更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
  4、促进企业扩大运营规模。
  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广,人工成本高,大多是“订单式”生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由于缴纳营业税,外购设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外购设备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这无疑为施工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营运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对施工企业的不利影响
  1、业务处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一般在业主计价批复后,由业主代扣代缴或者企业自主在施工地就地缴纳。因不涉及进项扣除,企业在核算营业税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业主验工计价、给劳务队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核算涉及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除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对于已经习惯于缴纳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处理的难度加大。
  2、可能造成企业税负加重
  首先,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由于我国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加之材料“甲供”现象比较普遍,筹资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材及辅助材料供应商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困难等。可能造成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   其次,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一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20%以上,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就越高。据我国2011年上市企业年报显示,个别上市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甚至占到了30%以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若按照十八大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继续增大,而人工成本无法实现抵扣,直接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增加了企业税负。
  3、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前,因为外购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对象。加之工程需要的砂石料等地材,很多都是个人经营,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若企业向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必然造成他们税负加重。有些供应商为了减轻税负,在和企业洽谈采购合同时首先提出材料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企业若需要增值税发票时,需另付税款给供应商。这样供应商的税负被转移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成了施工企业自说自话。
  4、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降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使业主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当然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
  三、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会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
  2、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工程子公司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投标承揽主要由集团公司负责,中标后再由各工程子公司参建施工。“营改增”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营改增”前,每月末由集团公司指挥部(通常称为:局指)按施工进度向参建子公司项目部(通常称为:处指)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局指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参建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业主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施工企业应对这种“局指带处指”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参建子公司由独立核算变为参建子公司不独立核算,只负责参建施工,最后共享利润。
  3、提升企业管理和内控水平
  按照“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税率,在施工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形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特别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如果任其发展,以后危害会更大。要加强劳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规范统一,杜绝以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要规范印章管理,避免乱签合同。
  4、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
  一个工程项目,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一般为60%左右。“营改增”前,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税率较低的企业作为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的对象。“营改增”后,企业要转变观念,注重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价格对比、质量对比,优中选优,并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分包合同、外租设备、机械采购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5、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例如集团公司对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子公司重新进行战略布局,撤销、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而减轻集团公司和工程子公司纳税的工作量,降低集团整体税负。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材料,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便宜。还有大型固定资产租赁与采购之间选择的筹划、运输费用的筹划等。
  四、结束语
  施工企业“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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