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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政府审计是审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政府审计工作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还是存在缺失。此题针对这一问题,寻找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并进行了分析,旨在提出解决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使我国政府审计能更好地运行。
【关键词】 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
政府审计是现代各国审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错误的审计理论,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书,导致政府审计工作失去意义。根据我国学者的不断调查和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还是存在缺失,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不强,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等诸多问题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政府审计及其独立性的概述
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秉公、秉原则进行审核检查,审计过程自始至终不受外来的或内在的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我国政府审计中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一)组织机构不完全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我国政府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其财务地位、组织地位、调查自由等不可能不受到政府的制约。同时,双重领导体制暴露出的弊端,也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减弱。
(二)职责权限不明确
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政府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不依赖其他机构临时的授予。政府审计机构只有拥有法定职权,才可做到不依赖于其他的任何机构,才能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
(三)经济不完全独立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政府审计机构必须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安排使用,不受行政和财政部门的制约,只有这样政府审计机构才能进行独立审计。经费不足或在财务方面受到影响,独立、客观的立场也会受到损害。
三、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
(一)双重领导机制导致我国政府审计机构不完全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属于行政模式,行政模式下的审计机构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的检查揭露、纠正、处理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影响,难以做到按照独立原则进行审计活动。
首先,政府审计由于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影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审计法中有关各级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审计机关的规定未能得到落实。这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二)受政府审计职责权限的影响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虽有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等诸多权力,但仅仅拥有这些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部分处理权,审计法没有明确的说明,对于经济处罚权,审计法并没有做出规定,给具体的审计处理造成了困难,不利于实际执行。
(三)经费来源不独立
作为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的经费收支要纳入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这与当地的财政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同时,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本级的预算情况进行审计。这必然会对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同时,财政审计是政府审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财政收支中,在处理同级或上级的财政时,可能会出现隐瞒上缴上级的财政收入现象。
(四)审计人员工作受机关成员的待遇等影响
最高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能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审计机构人员能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审计人员的权益、待遇、薪金收入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且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不论工资还是晋升均应给予优厚的待遇,这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
(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现在,我国政府审计的执业准则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中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可操作性不强,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四、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一)重新确立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
目前,立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最高,是国际上的一种很普遍的做法,这也是公认最理想的模式。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实现这一模式,尚需一段时间。真正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需要国家具备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和人民在观念上对立法机构重要性的认识。认识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况且我国政府审计如果改为立法模式还需要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这也需要过程和时间。
(二)改革我国政府审计的经费来源
我国目前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时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在行政模式完善的情况下,经费来源方面应实行垂直领导,这样可以避免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避免经费上的财政干预。
(三)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我国可以对审计署派驻在不同的部门或地区的审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对其派驻期限做出规定,在政府审计机构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政府审计人员应更换审计单位,避免了我国政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形成亲密关系,从而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保证政府审计的质量。
(四)实行同业互查制度,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
我们可以让审计人员相互检查审计工作,或由政府审计机关外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对审计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政府审计机构也要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我国还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一个委员会,其审计师由全国人大任命。每年对审计署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定期对审计署进行绩效审计。审计署应接受该委员会的定期监督。
(五)详细规定政府审计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审计法及相关法规中,应对我国政府审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对何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个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应明确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一才能使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关键词】 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
政府审计是现代各国审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错误的审计理论,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书,导致政府审计工作失去意义。根据我国学者的不断调查和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还是存在缺失,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不强,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等诸多问题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政府审计及其独立性的概述
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秉公、秉原则进行审核检查,审计过程自始至终不受外来的或内在的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我国政府审计中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一)组织机构不完全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我国政府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其财务地位、组织地位、调查自由等不可能不受到政府的制约。同时,双重领导体制暴露出的弊端,也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减弱。
(二)职责权限不明确
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政府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不依赖其他机构临时的授予。政府审计机构只有拥有法定职权,才可做到不依赖于其他的任何机构,才能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
(三)经济不完全独立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政府审计机构必须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安排使用,不受行政和财政部门的制约,只有这样政府审计机构才能进行独立审计。经费不足或在财务方面受到影响,独立、客观的立场也会受到损害。
三、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
(一)双重领导机制导致我国政府审计机构不完全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属于行政模式,行政模式下的审计机构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的检查揭露、纠正、处理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影响,难以做到按照独立原则进行审计活动。
首先,政府审计由于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影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审计法中有关各级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审计机关的规定未能得到落实。这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二)受政府审计职责权限的影响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虽有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等诸多权力,但仅仅拥有这些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部分处理权,审计法没有明确的说明,对于经济处罚权,审计法并没有做出规定,给具体的审计处理造成了困难,不利于实际执行。
(三)经费来源不独立
作为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的经费收支要纳入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这与当地的财政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同时,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本级的预算情况进行审计。这必然会对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同时,财政审计是政府审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财政收支中,在处理同级或上级的财政时,可能会出现隐瞒上缴上级的财政收入现象。
(四)审计人员工作受机关成员的待遇等影响
最高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能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审计机构人员能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审计人员的权益、待遇、薪金收入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且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不论工资还是晋升均应给予优厚的待遇,这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
(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现在,我国政府审计的执业准则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中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可操作性不强,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四、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一)重新确立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
目前,立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最高,是国际上的一种很普遍的做法,这也是公认最理想的模式。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实现这一模式,尚需一段时间。真正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需要国家具备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和人民在观念上对立法机构重要性的认识。认识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况且我国政府审计如果改为立法模式还需要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这也需要过程和时间。
(二)改革我国政府审计的经费来源
我国目前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时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在行政模式完善的情况下,经费来源方面应实行垂直领导,这样可以避免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避免经费上的财政干预。
(三)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我国可以对审计署派驻在不同的部门或地区的审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对其派驻期限做出规定,在政府审计机构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政府审计人员应更换审计单位,避免了我国政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形成亲密关系,从而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保证政府审计的质量。
(四)实行同业互查制度,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
我们可以让审计人员相互检查审计工作,或由政府审计机关外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对审计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政府审计机构也要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我国还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一个委员会,其审计师由全国人大任命。每年对审计署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定期对审计署进行绩效审计。审计署应接受该委员会的定期监督。
(五)详细规定政府审计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审计法及相关法规中,应对我国政府审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对何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个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应明确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一才能使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