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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使用要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和异常报告的法律义务规定进一步明确。本文从自动监测、监控的主体责任以及电子证据使用、证明力等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利用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进行了理论探索,对创新和完善非现场执法的电子告知、电子申辩等机制,巩固和提升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明力,维护监管执法严肃性等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