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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德国,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实现民法的公平精神.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制度是在借鉴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而形成的.本文正是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辨权制度以及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对比分析,从而揭示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势,同时也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