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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同时,它也符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要求,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两个价值目标的平衡,有利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我国,设计证人拒证权应从本国国情出发,享有证人拒证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亲属特权、职业特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其权利范围不宜宽泛.证人能否行使拒证权应由合议庭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