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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定+(所+动)”不能准确地反映“名+所+动”的结构关系;名词不可以做“所+动”的定语,“所+动”亦不可以独立为“所”字词组,更不可以为名词所修饰。“名+所+动”应是一个主谓结构加入“所”字的“主+所+谓(动)”式的“所”字词组;“主+所+谓(动)”是先秦书面语中“所”字词组的两种基本结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