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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你好!我在上期《国际市场》杂志读到你给读者解答的有关《公司法》的文章,特别是解答了有关公司清算方面的问题,觉得很有收获。我有个问题,现来信向你讨教。我们公司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期间,经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同意,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以对外贸易为主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前期工作均由该民营企业老板汪先生为主,所以公司成立后,根据双方当初的约定,公司总经理由汪先生担任,我们公司担任董事长。投资比例为各自50%,我们公司全部以现金作为注册资本投入,而对方以部分厂房以及有关的机器设备进行投入。
去年以来,我们公司的日子不太好过,特别是新的合资公司更如此。为此,经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这样,公司承担的商业风险可能就会小一些。不知为什么,前两个月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同时公司的银行账号也被法院封存。后来才明白,对方由于在注册新公司时没有按资投入,所以,法院要求我们股东进行应诉。还有一个问题是,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经吊销了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使我们感到十分震惊。目前,我们不知道如何是好?我们要求法院进行清算是否可以?
赵红
2009年9月18日
赵红小姐:你好!
读了你的来信,我判断你们公司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目前情况比较麻烦。麻烦之一:合资公司其实已经到了破产境地。麻烦之二:法院找了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已经成为被告。麻烦之三:对方没有按照双方无约定进行投入。
现在,根据你想了解的情况,即目前你们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清算?你们公司是否可以不当被告作一些分析。
一、目前你们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清算?公司是否可以进行清算,首先要搞清楚公司是否到了解散的程度,如果没有,那么,所谓的清算是无从谈起的。解散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以进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法律规定,你们的合资公司已经具备了公司解散的实际情况。解散以后,就应当组织清算。至于清算的具体程序问题,我上次已经在回答有关读者的问题中有所陈述,这里不再多述。
二、你们公司是否可以不当被告?根据所描述的情况,你们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投资方,而且所投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你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证据足以证明你们公司所投资金全部到位。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是由于对方所投资金没有到位,所以原告将你们公司一并告到法院。对法院而言,从程序上说,是可以将你们公司列为被告的,但是,到法庭事实调查阶段时,你们公司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可话还得说回来,合资公司在没有正式被注册,而且,合资公司在没有进入清算阶段,将你们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不是很常见。不知道法院是如何考虑的,是否与原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不过,从你们公司投资角度说,应当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我的意思是,你们公司对于案件的最后处理不会处于败诉地位,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问题的关键是你们的合作伙伴现在出现问题。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如对方所说的那样?是真的资不抵债,还是另有隐情?这是应当搞清楚的,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该合作伙伴肯定有问题,投资不到位还继续经营,我想其中会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应当引起你们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至于说到应诉问题,只要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一般说,问题不会很大。除非你们公司放弃应诉的权利,这就是另外的事情了。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曾建国
2009年9月24日
你好!我在上期《国际市场》杂志读到你给读者解答的有关《公司法》的文章,特别是解答了有关公司清算方面的问题,觉得很有收获。我有个问题,现来信向你讨教。我们公司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期间,经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同意,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以对外贸易为主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前期工作均由该民营企业老板汪先生为主,所以公司成立后,根据双方当初的约定,公司总经理由汪先生担任,我们公司担任董事长。投资比例为各自50%,我们公司全部以现金作为注册资本投入,而对方以部分厂房以及有关的机器设备进行投入。
去年以来,我们公司的日子不太好过,特别是新的合资公司更如此。为此,经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这样,公司承担的商业风险可能就会小一些。不知为什么,前两个月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同时公司的银行账号也被法院封存。后来才明白,对方由于在注册新公司时没有按资投入,所以,法院要求我们股东进行应诉。还有一个问题是,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经吊销了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使我们感到十分震惊。目前,我们不知道如何是好?我们要求法院进行清算是否可以?
赵红
2009年9月18日
赵红小姐:你好!
读了你的来信,我判断你们公司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目前情况比较麻烦。麻烦之一:合资公司其实已经到了破产境地。麻烦之二:法院找了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已经成为被告。麻烦之三:对方没有按照双方无约定进行投入。
现在,根据你想了解的情况,即目前你们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清算?你们公司是否可以不当被告作一些分析。
一、目前你们所投资的合资公司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清算?公司是否可以进行清算,首先要搞清楚公司是否到了解散的程度,如果没有,那么,所谓的清算是无从谈起的。解散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以进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法律规定,你们的合资公司已经具备了公司解散的实际情况。解散以后,就应当组织清算。至于清算的具体程序问题,我上次已经在回答有关读者的问题中有所陈述,这里不再多述。
二、你们公司是否可以不当被告?根据所描述的情况,你们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投资方,而且所投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你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证据足以证明你们公司所投资金全部到位。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是由于对方所投资金没有到位,所以原告将你们公司一并告到法院。对法院而言,从程序上说,是可以将你们公司列为被告的,但是,到法庭事实调查阶段时,你们公司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可话还得说回来,合资公司在没有正式被注册,而且,合资公司在没有进入清算阶段,将你们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不是很常见。不知道法院是如何考虑的,是否与原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不过,从你们公司投资角度说,应当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我的意思是,你们公司对于案件的最后处理不会处于败诉地位,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问题的关键是你们的合作伙伴现在出现问题。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真如对方所说的那样?是真的资不抵债,还是另有隐情?这是应当搞清楚的,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该合作伙伴肯定有问题,投资不到位还继续经营,我想其中会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应当引起你们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至于说到应诉问题,只要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一般说,问题不会很大。除非你们公司放弃应诉的权利,这就是另外的事情了。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曾建国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