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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所有种类的诉讼之基础和核心,所谓诉讼活动,就是围绕各种证据的提供、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来进行和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在对证据的调取和运用上,应体现出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而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制度普遍存在控辩双方取证权利、举证义务、对案件知情权等方面的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