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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利
国家高级检察官、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纪检组长、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的“阳光审讯”,必须杜绝讯问语用行为的随意性和违法性,做到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基本规律,运用合法、规范、有针对性的讯问技巧,是切实履行“阳光审讯”的实战需要。
为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完善中国的侦查讯问制度,2006
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分步骤地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此规范侦查讯问的法律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讯问活动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够完成的,要经过长时间的语言交流和心理影响,更有甚者长达数小时的语言交流。再有,语言有其生理的和心理的特点,在长时间的语言交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随意性和违法性的语言行为。通常在审讯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违法性的语用特征主要有:“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钱退出来就没事了!”、“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比你拿钱多的人有的是,不都没有事了吗”、“只要你说出来,就会没事的”等等。上述的语用特征表现,势必会给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创造了条件、为“冤假错案”提供通道、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杜绝上述结果的发生正是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阳光审讯”的意义所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的讯问活动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形成的审讯对策,这些对策分别是:
“认知规律”讯问法
审讯的方法是围绕犯罪的心理事实,通过激活犯罪的心理记忆,运用审讯的语用方法促进被讯问者产生供述动机,以达到对客观证据或客观信息的确认。满足这种确认过程的语用方法有:
“动机特征”:犯罪的动机就是实现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和直接动力,犯罪是由于犯罪动机引出的结果。讯问方法:你现在又不是缺吃少穿的,何必要去贪那些财呢?你的前途还很大,为什么非要选择这样的方法呢?事情的经过你就不要说了,你就说说原因?是不是必须要去贪那点财?这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设法否定自己的贪财,他会选择自己的否定方法,通常是选择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来否定自己的贪财。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已经被审讯人员封住,不让其涉入,那么犯罪嫌疑人只得选择原因和动机来进行否定,这种单一的对原因的否定越细、越具体,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联系就越大,暴露的程度也就越大。
“前提特征”:审讯时跨越设定的前提,直接攻击犯罪的目标和犯罪的行为结果的方法。如:“你为什么要重复报销发票?”、“你在银行有那么多存款是那里来的?”。讯问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要杀他?”。讯问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要抢他的东西?”。
“自我心理限制”讯问法
自我心理限制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思维的活动量被内在的心理结构因素限制,控制心理结构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功能出现了暂时的停滞状态,使之不能通过联想的帮助来解脱困境,产生了内在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便形成了供述动机,这是使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供述认罪的讯问法。
“逻辑特征”: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特点是“谎言”,“谎言”包含着矛盾,有经验的审讯人员都喜爱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过揭露矛盾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目的。这种方法是:首先不涉及讯问的主题,从外围步步深入,以情节找主干,从小到大,从案件发展的每个情节到细节,有间歇性的让犯罪嫌疑人重复,找出细节进行深追;从案件情节的不同角度、不同顺序进行深化细追,把整个案情中的关键性细节抽出来,混杂在次要的问题中让其供述,进行推理、比较以发现逻辑矛盾。
“证谎特征”:谎言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基本方法,揭露了谎言就能够破坏说谎者的对抗心理。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是笼统的不明显的,更是难以证实的。对此,讯问人员可以设立特定的情景来证明谎言。例如犯罪嫌疑人自己把公款贪污了,反而谎称钱送给了别人,在接受讯问时,一再坚持钱是送到对方的家里的。问:你送钱时收钱人在干什么?答:在看电视。问:哪天?答:12月25日晚上。问:正好那天停电怎么能看电视?(设立的特定情景,实际根本就没有停电)答:开始是停电点蜡烛的,后来有电了才看电视的(因为本身送钱的经过就是假的)。这样他的谎言就被证明出来了。由于说谎而引起内心的焦虑,自我心理限制的压力就会增加,嫌疑人会因承受不住这种焦虑的心理压力而选择如实供述。
“心理置换”讯问法
心理置换规律就是用犯罪嫌疑人认为比交代犯罪事实更重要的需要,与之进行交换,这种置换是抽象的心理置换,其目的是转变对抗,达到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目的。
“利弊特征”:利弊特征的运用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已经确立的利益关系置换出来,把有利于供述的新的利益关系输入犯罪嫌疑人的意识系统。
“教育特征”:向犯罪嫌疑人推行一种观念,把犯罪嫌疑人“立起来”,树立起“超我”的形象,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起否定态度,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达到供述的目的。
“意识经验”讯问法
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行为习惯等都可以被有效地利用,成为审讯条件。
“经验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后,就有了认识经验、有了对犯罪情景的记忆,也就是说有了心理“现场”的记忆经验。当外来的信息涉及该犯罪情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根本不需要再次对自己犯罪的现场进行核实,便会清楚地记得该犯罪现场的情景,从而表现出对该“现场”的记忆经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进行审讯,建立“超前反馈”现象的平台,把每一个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犯罪情景的细节分解开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进行“超前反馈”,暴露出行为痕迹,达到供述认罪的目的。
“人格倾向”讯问法
审讯活动中确定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个性特点,以选择针对性的策略与手段。例如,有些人的个性谨小慎微,就比较适合用“慑”的办法。有些人脾气直,适合用“激”的方法,有的人狡猾多疑,就适合设计布阵。
“性别特征”:犯罪嫌疑人因为性别不同,在审讯活动中的表现特征也不相同,其审讯的方法应当有所区别。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生理上的特点,重“情”轻“理”,联想丰富,容易接受暗示。审讯活动的前半部分思维活跃,意志坚定,防守严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转入“疲劳”状态,其意志和情感的脆弱等特点就会在这一阶段表现出来,这时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一定的顺应性,容易接受暗示,趋利避害的选择比较积极,“儿女情长”是她心中的“天平”,审讯时注意利用这一突破口。
“身份特征”:从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来看,因为自己所处的环境不同,接受的教育不同,生活的习惯不同,犯罪以后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同,因此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对抗的状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些人的身上还保留着不少闪光的东西,进行审讯时要充分地利用。如有些人认为说谎对他们来说是一落千丈的耻辱,这正是我们在审讯中应该利用的闪光点。
“协调理论”讯问法
一个人在他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时,会在心理、情绪上陷入一种“不协调性”的状态,这种状态使犯罪人感受到痛苦和不安,他就会设法用别的行为或者方法来调整这种状态,这种理论被称之为不协调理论。协调理论讯问法,就是运用这种理论,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心理"不协调"的状态,引导犯罪嫌疑人加速这种不协调状态的发展,向审讯人员供述犯罪事实。
“反衬比对”: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尊重感的需要更为迫切,如果这种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或者这种需要受到阻碍的时候,就会激发起内心的对抗反应,降低内心感性的评价。相反,如果这种需要得到了满足,就会激发起内心的顺应性。通常俗称的扮演“红”、“白”脸,利用“红脸”与“白脸”的配合,来激发其内心感性的顺应性。
“协调情感”:在审讯活动中,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需求和某种满足,审讯人员便会获得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使之更换出一种新的情绪和新的观点,把审讯人员看做是可以亲近的人、可依赖的人,并信其讲话的真实性,就容易把审讯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向,达到供述犯罪的目的。
编辑:董晓菊
国家高级检察官、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纪检组长、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的“阳光审讯”,必须杜绝讯问语用行为的随意性和违法性,做到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基本规律,运用合法、规范、有针对性的讯问技巧,是切实履行“阳光审讯”的实战需要。
为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完善中国的侦查讯问制度,2006
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分步骤地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此规范侦查讯问的法律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讯问活动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够完成的,要经过长时间的语言交流和心理影响,更有甚者长达数小时的语言交流。再有,语言有其生理的和心理的特点,在长时间的语言交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随意性和违法性的语言行为。通常在审讯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违法性的语用特征主要有:“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钱退出来就没事了!”、“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比你拿钱多的人有的是,不都没有事了吗”、“只要你说出来,就会没事的”等等。上述的语用特征表现,势必会给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创造了条件、为“冤假错案”提供通道、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杜绝上述结果的发生正是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阳光审讯”的意义所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的讯问活动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形成的审讯对策,这些对策分别是:
“认知规律”讯问法
审讯的方法是围绕犯罪的心理事实,通过激活犯罪的心理记忆,运用审讯的语用方法促进被讯问者产生供述动机,以达到对客观证据或客观信息的确认。满足这种确认过程的语用方法有:
“动机特征”:犯罪的动机就是实现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和直接动力,犯罪是由于犯罪动机引出的结果。讯问方法:你现在又不是缺吃少穿的,何必要去贪那些财呢?你的前途还很大,为什么非要选择这样的方法呢?事情的经过你就不要说了,你就说说原因?是不是必须要去贪那点财?这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设法否定自己的贪财,他会选择自己的否定方法,通常是选择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来否定自己的贪财。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已经被审讯人员封住,不让其涉入,那么犯罪嫌疑人只得选择原因和动机来进行否定,这种单一的对原因的否定越细、越具体,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联系就越大,暴露的程度也就越大。
“前提特征”:审讯时跨越设定的前提,直接攻击犯罪的目标和犯罪的行为结果的方法。如:“你为什么要重复报销发票?”、“你在银行有那么多存款是那里来的?”。讯问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要杀他?”。讯问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要抢他的东西?”。
“自我心理限制”讯问法
自我心理限制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思维的活动量被内在的心理结构因素限制,控制心理结构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功能出现了暂时的停滞状态,使之不能通过联想的帮助来解脱困境,产生了内在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便形成了供述动机,这是使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供述认罪的讯问法。
“逻辑特征”: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特点是“谎言”,“谎言”包含着矛盾,有经验的审讯人员都喜爱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过揭露矛盾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目的。这种方法是:首先不涉及讯问的主题,从外围步步深入,以情节找主干,从小到大,从案件发展的每个情节到细节,有间歇性的让犯罪嫌疑人重复,找出细节进行深追;从案件情节的不同角度、不同顺序进行深化细追,把整个案情中的关键性细节抽出来,混杂在次要的问题中让其供述,进行推理、比较以发现逻辑矛盾。
“证谎特征”:谎言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基本方法,揭露了谎言就能够破坏说谎者的对抗心理。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是笼统的不明显的,更是难以证实的。对此,讯问人员可以设立特定的情景来证明谎言。例如犯罪嫌疑人自己把公款贪污了,反而谎称钱送给了别人,在接受讯问时,一再坚持钱是送到对方的家里的。问:你送钱时收钱人在干什么?答:在看电视。问:哪天?答:12月25日晚上。问:正好那天停电怎么能看电视?(设立的特定情景,实际根本就没有停电)答:开始是停电点蜡烛的,后来有电了才看电视的(因为本身送钱的经过就是假的)。这样他的谎言就被证明出来了。由于说谎而引起内心的焦虑,自我心理限制的压力就会增加,嫌疑人会因承受不住这种焦虑的心理压力而选择如实供述。
“心理置换”讯问法
心理置换规律就是用犯罪嫌疑人认为比交代犯罪事实更重要的需要,与之进行交换,这种置换是抽象的心理置换,其目的是转变对抗,达到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目的。
“利弊特征”:利弊特征的运用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已经确立的利益关系置换出来,把有利于供述的新的利益关系输入犯罪嫌疑人的意识系统。
“教育特征”:向犯罪嫌疑人推行一种观念,把犯罪嫌疑人“立起来”,树立起“超我”的形象,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起否定态度,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达到供述的目的。
“意识经验”讯问法
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行为习惯等都可以被有效地利用,成为审讯条件。
“经验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后,就有了认识经验、有了对犯罪情景的记忆,也就是说有了心理“现场”的记忆经验。当外来的信息涉及该犯罪情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根本不需要再次对自己犯罪的现场进行核实,便会清楚地记得该犯罪现场的情景,从而表现出对该“现场”的记忆经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进行审讯,建立“超前反馈”现象的平台,把每一个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犯罪情景的细节分解开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进行“超前反馈”,暴露出行为痕迹,达到供述认罪的目的。
“人格倾向”讯问法
审讯活动中确定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个性特点,以选择针对性的策略与手段。例如,有些人的个性谨小慎微,就比较适合用“慑”的办法。有些人脾气直,适合用“激”的方法,有的人狡猾多疑,就适合设计布阵。
“性别特征”:犯罪嫌疑人因为性别不同,在审讯活动中的表现特征也不相同,其审讯的方法应当有所区别。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生理上的特点,重“情”轻“理”,联想丰富,容易接受暗示。审讯活动的前半部分思维活跃,意志坚定,防守严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转入“疲劳”状态,其意志和情感的脆弱等特点就会在这一阶段表现出来,这时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一定的顺应性,容易接受暗示,趋利避害的选择比较积极,“儿女情长”是她心中的“天平”,审讯时注意利用这一突破口。
“身份特征”:从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来看,因为自己所处的环境不同,接受的教育不同,生活的习惯不同,犯罪以后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同,因此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对抗的状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些人的身上还保留着不少闪光的东西,进行审讯时要充分地利用。如有些人认为说谎对他们来说是一落千丈的耻辱,这正是我们在审讯中应该利用的闪光点。
“协调理论”讯问法
一个人在他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时,会在心理、情绪上陷入一种“不协调性”的状态,这种状态使犯罪人感受到痛苦和不安,他就会设法用别的行为或者方法来调整这种状态,这种理论被称之为不协调理论。协调理论讯问法,就是运用这种理论,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心理"不协调"的状态,引导犯罪嫌疑人加速这种不协调状态的发展,向审讯人员供述犯罪事实。
“反衬比对”: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尊重感的需要更为迫切,如果这种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或者这种需要受到阻碍的时候,就会激发起内心的对抗反应,降低内心感性的评价。相反,如果这种需要得到了满足,就会激发起内心的顺应性。通常俗称的扮演“红”、“白”脸,利用“红脸”与“白脸”的配合,来激发其内心感性的顺应性。
“协调情感”:在审讯活动中,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需求和某种满足,审讯人员便会获得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使之更换出一种新的情绪和新的观点,把审讯人员看做是可以亲近的人、可依赖的人,并信其讲话的真实性,就容易把审讯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向,达到供述犯罪的目的。
编辑:董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