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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病毒案已告破,痛定思痛,面对严峻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在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先后擒获了李俊等6名制作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犯罪嫌疑人。轰动全国的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终于告破。
“熊猫烧香”病毒肆虐的短短4个月,共造成了超过1000万个人及企业用户中毒,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如今,“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终被擒获,然而,在拍手称快之际,我们也发现,“熊猫烧香”仅是网络世界病毒泛滥的冰山一角。
病毒产业链暗成形
据艾瑞市场咨询机构调查,2004年以来杀毒软件厂商截获的病毒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6年上半年仅被瑞星反病毒监测网截获的病毒就有11.9万个,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5倍; 而据江民反病毒中心监测统计,春节期间,我国共有498679台电脑感染了计算机病毒。
另外,英国索福斯计算机安全公司最近发布的报告显示,2006年在全世界发现的20.76万种不同病毒中,“产自”美国和中国的计算机病毒占其中的近2/3,我国已然成为主要的“病毒生产国”。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集制造、贩卖、交易、传播、使用,环环相扣的完整的计算机病毒产业链在我国已经形成,产业链的每一环都有不同的牟利方式,少数地方甚至形成了计算机病毒产业群。
据警方透露,由于计算机病毒产业链的存在,从而降低了高科技犯罪的技术门槛,目前在海南、浙江等地,已出现了不少利用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团伙。这些团伙有的多达50多人,他们往往不需要专业电脑技术,只需要花时间使用买来的计算机病毒盗取他人信息,并将获取的资料信息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给普通网民,即可牟取非法利益。
据了解,此次破获的“熊猫烧香”病毒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就是一群靠计算机病毒赚钱的人。破获此案的警方称,截至被抓捕前,“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已通过出售此病毒非法获利至少15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犯罪嫌疑人也已通过充当从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到使用这一条链上的不同角色获利颇丰。
“利用病毒牟取商业利润,此案可能只是一个开始。”一位业内评论家如是说。
法律普及待深入
在被捕之后,李俊曾对媒体表示,最初设计病毒只是好奇和好玩,后来有网友找他买木马病毒,看这个能赚钱,他就入了“魔道”。对于“熊猫烧香”造成的严重后果,李俊一开始并没有预计到,更没有鲜明的法律意识。
与病毒魔头的形象大相径庭,在家人的眼里,25岁的李俊本是个乐于助人、老实勤恳的年轻人。然而,就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李俊断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
曾经做过厨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磊,在谈及为何选择这条路时也表示,“只是觉得来钱快,其他的没多想”。在被捕时他曾镇定自若地对办案民警说:“做这行的人很多,我被抓了是我运气不好。”
像李俊和王磊这样计算机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者并不是个别的。记者调查发现,很多IT技术人员都有编写计算机病毒的能力甚至实际经验;不少电脑和网络用户表示,曾经因好奇、显示才能、报复某人等各类原因,下载、封存、传输过计算机病毒或者称之为黑客软件、灰客软件之类的应用程序。
一位IT圈内的朋友曾对记者说,小范围内使用黑客软件、灰客软件甚至是计算机病毒搞恶作剧、整人的并不少见,“不用说搞技术的,就说玩电脑的,不会用‘黑’或‘灰’的软件,肯定会被圈内朋友视为技术差而被看不起。”
当被问及是否觉得这种行为违法时,除少数人表示不清楚之外,大部分受访者都称,自己只是玩玩,影响没多大,就是查也查不到自己的头上。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大部分计算机用户在受到攻击后,一般都会选择想办法杀毒,重装系统了事,很少有人会去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对法律缺少足够的认识,IT技术人员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加之受害用户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的缺乏,出现一个个李俊这样的法盲“毒王”也就没什么稀奇的了。
立法滞后难治本
防范计算机病毒要靠什么?回答这一问题,国际、国内众多计算机专家的观点基本一致,仅仅靠技术防范计算机犯罪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武器加以防范。
据了解,我国计算机安全方面立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又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从而填补了刑法在计算机犯罪领域的空白,结束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初步形成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然而,有专家认为,虽然我国有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但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管理的部门多了,法规层次不清、法规重复、相互掣肘,法律空白在所难免。俗话说,“多龙治水水不流”就是这个道理,因而主张立法的专家称,要想有效加强监管,必须制订独立完备的“计算机安全法”。
据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美国等国家就相继推出《计算机安全法》等一系列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的法律。有关专家认为,我国也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明确网络犯罪的类型以及具体的惩罚和救济办法。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杨安进告诉记者,我国的计算机领域安全法律目前散见于《刑法》、中央的文件以及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中,从法律的系统和统一的角度来看,确实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制订或归纳出一部独立的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
但是,杨安进同时也指出,立不立法或修改法律要看现有法律是否适应现实情况。目前我国互联网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很多问题并不稳定,此时推出我国的计算机安全法则在法规的稳定性方面很难保证。
虽然如此,坚持立法的人士也认为,高科技的智能犯罪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新的。因此,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刑法》的相关修改是在10年前进行的,如今时代发展了,病毒制造者都与时俱进地搞出产业链了,我们法律完善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评论:监管不力是关键
根据报道,“熊猫烧香”是全国首例成功告破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大案。新刑法修改10年来才成功破获这一起案例,而且据称,如果李俊制作“熊猫烧香”不是为了赢利,到现在警方都很难抓到他,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我们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根据采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普法教育尚待加强,尤其是针对青少年技术人才,要开展学校、单位、家庭全方位法律、法规教育,从正面引导,加强其法律意识。
李俊这位25岁的“武汉男生”自2003年起,先后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如果在4年前李俊就能被警示,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熊猫烧香”病毒了。
事实上,网监局的网站有专门的举报页面,而且,在每个正规门户网站的页面上,都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举报链接。然而,知道受害后如何去举报的计算机用户并不多。如果用户的举报意识也加强了,网监局的工作就会更得力,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在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先后擒获了李俊等6名制作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犯罪嫌疑人。轰动全国的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终于告破。
“熊猫烧香”病毒肆虐的短短4个月,共造成了超过1000万个人及企业用户中毒,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如今,“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终被擒获,然而,在拍手称快之际,我们也发现,“熊猫烧香”仅是网络世界病毒泛滥的冰山一角。
病毒产业链暗成形
据艾瑞市场咨询机构调查,2004年以来杀毒软件厂商截获的病毒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6年上半年仅被瑞星反病毒监测网截获的病毒就有11.9万个,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5倍; 而据江民反病毒中心监测统计,春节期间,我国共有498679台电脑感染了计算机病毒。
另外,英国索福斯计算机安全公司最近发布的报告显示,2006年在全世界发现的20.76万种不同病毒中,“产自”美国和中国的计算机病毒占其中的近2/3,我国已然成为主要的“病毒生产国”。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集制造、贩卖、交易、传播、使用,环环相扣的完整的计算机病毒产业链在我国已经形成,产业链的每一环都有不同的牟利方式,少数地方甚至形成了计算机病毒产业群。
据警方透露,由于计算机病毒产业链的存在,从而降低了高科技犯罪的技术门槛,目前在海南、浙江等地,已出现了不少利用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团伙。这些团伙有的多达50多人,他们往往不需要专业电脑技术,只需要花时间使用买来的计算机病毒盗取他人信息,并将获取的资料信息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给普通网民,即可牟取非法利益。
据了解,此次破获的“熊猫烧香”病毒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就是一群靠计算机病毒赚钱的人。破获此案的警方称,截至被抓捕前,“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已通过出售此病毒非法获利至少15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犯罪嫌疑人也已通过充当从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到使用这一条链上的不同角色获利颇丰。
“利用病毒牟取商业利润,此案可能只是一个开始。”一位业内评论家如是说。
法律普及待深入
在被捕之后,李俊曾对媒体表示,最初设计病毒只是好奇和好玩,后来有网友找他买木马病毒,看这个能赚钱,他就入了“魔道”。对于“熊猫烧香”造成的严重后果,李俊一开始并没有预计到,更没有鲜明的法律意识。
与病毒魔头的形象大相径庭,在家人的眼里,25岁的李俊本是个乐于助人、老实勤恳的年轻人。然而,就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李俊断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
曾经做过厨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磊,在谈及为何选择这条路时也表示,“只是觉得来钱快,其他的没多想”。在被捕时他曾镇定自若地对办案民警说:“做这行的人很多,我被抓了是我运气不好。”
像李俊和王磊这样计算机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者并不是个别的。记者调查发现,很多IT技术人员都有编写计算机病毒的能力甚至实际经验;不少电脑和网络用户表示,曾经因好奇、显示才能、报复某人等各类原因,下载、封存、传输过计算机病毒或者称之为黑客软件、灰客软件之类的应用程序。
一位IT圈内的朋友曾对记者说,小范围内使用黑客软件、灰客软件甚至是计算机病毒搞恶作剧、整人的并不少见,“不用说搞技术的,就说玩电脑的,不会用‘黑’或‘灰’的软件,肯定会被圈内朋友视为技术差而被看不起。”
当被问及是否觉得这种行为违法时,除少数人表示不清楚之外,大部分受访者都称,自己只是玩玩,影响没多大,就是查也查不到自己的头上。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大部分计算机用户在受到攻击后,一般都会选择想办法杀毒,重装系统了事,很少有人会去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对法律缺少足够的认识,IT技术人员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加之受害用户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的缺乏,出现一个个李俊这样的法盲“毒王”也就没什么稀奇的了。
立法滞后难治本
防范计算机病毒要靠什么?回答这一问题,国际、国内众多计算机专家的观点基本一致,仅仅靠技术防范计算机犯罪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武器加以防范。
据了解,我国计算机安全方面立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又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从而填补了刑法在计算机犯罪领域的空白,结束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初步形成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然而,有专家认为,虽然我国有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但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管理的部门多了,法规层次不清、法规重复、相互掣肘,法律空白在所难免。俗话说,“多龙治水水不流”就是这个道理,因而主张立法的专家称,要想有效加强监管,必须制订独立完备的“计算机安全法”。
据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美国等国家就相继推出《计算机安全法》等一系列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的法律。有关专家认为,我国也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明确网络犯罪的类型以及具体的惩罚和救济办法。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杨安进告诉记者,我国的计算机领域安全法律目前散见于《刑法》、中央的文件以及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中,从法律的系统和统一的角度来看,确实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制订或归纳出一部独立的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
但是,杨安进同时也指出,立不立法或修改法律要看现有法律是否适应现实情况。目前我国互联网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很多问题并不稳定,此时推出我国的计算机安全法则在法规的稳定性方面很难保证。
虽然如此,坚持立法的人士也认为,高科技的智能犯罪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新的。因此,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刑法》的相关修改是在10年前进行的,如今时代发展了,病毒制造者都与时俱进地搞出产业链了,我们法律完善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评论:监管不力是关键
根据报道,“熊猫烧香”是全国首例成功告破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大案。新刑法修改10年来才成功破获这一起案例,而且据称,如果李俊制作“熊猫烧香”不是为了赢利,到现在警方都很难抓到他,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我们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根据采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普法教育尚待加强,尤其是针对青少年技术人才,要开展学校、单位、家庭全方位法律、法规教育,从正面引导,加强其法律意识。
李俊这位25岁的“武汉男生”自2003年起,先后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如果在4年前李俊就能被警示,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熊猫烧香”病毒了。
事实上,网监局的网站有专门的举报页面,而且,在每个正规门户网站的页面上,都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举报链接。然而,知道受害后如何去举报的计算机用户并不多。如果用户的举报意识也加强了,网监局的工作就会更得力,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