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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l2月21日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我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并于20l3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此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