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如何看待“土地改革”

来源 :人民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AGLE120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革命年代,地主曾经是一个受到广泛批判的群体。特别是经过影视文学作品的渲染之后,地主的贪婪、奸诈、残忍、刻薄的特征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时过境迁,改革开放后,随着研究的日益全面和深入,思想界对地主的评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人们熟悉的地主,如刘文彩等,突然不再可恶,有的甚至还勤俭仁厚、乐善好施。地主“翻案风”,与对地主的重新评价相联系,也有一些人力图从根本上否定土地改革运动,认为当年根本没必要实行土改,更没必要批斗地主。那么,如何面对地主“翻案”风,又该如何评价土地改革运动呢?
  
  要理性看待现实生活中的地主
  
  应该承认,在革命年代,我们对地主的认识十分抽象,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地主不是奸诈刻薄,就是阴险毒辣。但事实上,具体到每一个地主,他们都是具有双重性格的,例如,待人刻薄的同时自己也很节俭;行为霸道的同时又有些同情心;重视家族的同时又颇具爱国心等。尤其是在近代中国内外交困的复杂环境下,地主身上的这种双重性格,表现得更为突出。地主的情况复杂多样,即使是恶霸地主,也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当代的地主“翻案”风,客观上反映了这一情况。其目的与其说是要否定革命,否定土改,不如说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地主形象进行重新认识,接近历史实际。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还原和重塑地主形象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矫枉过正的倾向。特别是一些人刻意为地主鱼肉乡里、刻薄寡恩的行径进行辩护,严重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从而使舆论不能不对这些人的社会良知产生怀疑。
  
  客观、全面看待土改中的“左”倾错误
  
  地主“翻案”风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土改运动中的“左”倾错误有着直接关系。土改运动是一次群众性的分田运动,为了动员群众,土改运动初期,曾出现过“左”倾错误。尽管《中国土地法大纲》反对在肉体上消灭地主,明确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但是,在土改的实际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错划阶级成分,以及部分地主被批斗致死的现象。究竟有多少人在土改运动中被批斗致死,现在已经很难精确计算。但是,从一些地区的土改个案来看,被错划为地主或被错误批斗致死的人,在当时不在少数。这些年出现的地主“翻案”风,绝大多数渊源于土改运动中的“左”倾错误。
  土改运动的“左”倾错误并非毫无限制地蔓延。事实上,《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不久,相关的纠“左”政策和措施就已经陆续出台。特别是在194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扩大会议上,毛泽东专门谈到了对待地主应有的态度。他说:“地主作为整个阶级来说是要消灭的,但作为个人还要分别情况不同对待。在土改中,对地主阶级中赞成土地法的,或过去和我们合作过的上层人士,可以采取分而不斗的办法,除个别人物犯了死罪的要出布告枪毙外,对一般的人采取上述办法比较恰当。”同时,他还要求各地禁止打人,指出:“现在必须重申,共产党绝不要提倡打人,绝不要组织打人,这是一条原则。” 1948年春天开始,大规模的纠“左”工作集中展开。其间,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人亲自起草了大量有关纠“左”的指示、报告,有效遏制了“左”倾错误蔓延的势头。
  
  土改过程井然有序
  
  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曾试图在全国推行减租、减息,以循序渐进地实行和平土改。但是,内战步伐的逼近,使得这一设想无法实现。由于当时解放区已经出现了农民自发分配地主土地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五四指示》肯定和支持了农民获取土地的做法,但是总体上还是以“有偿”方式和平获取地主多余土地。
  1946年底,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尝试通过发行土地公债的方法征购地主的多余土地,再卖给贫苦农户。之后,还在绥德、庆阳、关中三个分区进行了试点。其中,绥德县贺家川村61户无地农民仅用9天时间就在边区银行的资助下,用8000磅的粮食买到了200多英亩的土地。
  《五四指示》执行一年多,效果显著,很多农民因此获得了土地。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进入反攻阶段后,鉴于战时环境下推行和平土改有难度,并且时局也迫切地需要大规模动员农民支持和参加革命战争,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采取“平分土地”的办法实行土改,指出:“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所谓“暴力”的土改方法,其实只是一些人对“平分土地”方法的另一种解读。而在实际土改运动中,更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先组织农会,划分阶级,然后召开诉苦大会,批斗地主,最后才是划分田界,重新分配土地,整个过程是井然有序的。
  
  土地改革是解决近代农村问题的现实选择
  
  近代中国,积贫积弱。特别是广大农村到处败落景象,毫无生机,而农民则食不果腹,饥寒交迫。在此背景下,志士仁人曾提出过很多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案,但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落脚到了防止土地兼并和实现“耕者有其田”两方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孙中山所倡导的“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分土地给农民,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的思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促进农业生产。
  应该看到,要求给农民以必要的土地,并不是近代中国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个别主张,而是当时有识之士的共识。只不过,同其他党派相比,中国共产党是真正将“耕者有其田”政策贯彻于实践的党派。
  虽然,至今仍有不少学者在近代中国地主的数量、土地的兼并程度,以及是否应该实行“平分土地”等问题上存在争论和分歧,如杰克·贝尔登就认为“分配土地本身并不能在中国产生健全的农业经济。它既不能创造出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也无法消除过剩的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
  但是,在近代中国,除了实行土改,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迅速解决农民的贫困和饥饿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评价地主,都不能根本改变近代中国农村需要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的趋势。尤其是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更加迫切需要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土改运动实际上是这一需求的反映。而事实上,土改运动也的确在动员农民参加革命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责编/杜美丽 美编/李祥峰
  
  延伸阅读
  国民党在台湾
  实施的土地措施
  《三七五减租法》:此法自1949年开始,1951年5月2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三七五减租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地租最高不得超过出租地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普通收获量中,种子、肥料和耕地中其他成本费用为25%,其余75%由地主和农民平分,各得37.5%。该法案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
  《实行耕者有其田条例》:1953年4月,台湾当局颁布此条例,规定:“每个地主可保有水田3甲或者旱地6甲,超过部分由国民党出面征购,转售给现耕农民,政府按公地放领地价给地主补偿,用实物土地债券七成和公营企业股票三成搭配支付,受领农民按底价分10年偿还。”
其他文献
当前孝道具有丰富的时代特征,既是人们的行为标准,也是行为导向。“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尽孝无需技术主义,在亲情缝合和道德重塑等方面具有深层的社会价值,是护卫传统文化的伦
我对六中全会有一个总体的认知,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有深刻的认知;对文化的本质性力量有深刻的洞察;对文化发展的独特规律有新的认识;对我们中国共产党人
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不断:通胀高位运行,人民币持续升值和从紧的信贷政策造成东南沿海地区大批小企业面临破产危机;股市在半年之内又大幅下跌,A股指数在8个月内跌幅达60%,已经超过出
农村税费改革的后果是人员减少了,机构也削减了,基层政权的费用开支也大大压缩了。但在另一个层面上,基层组织的服务性并没有增加。改革后基层治理能力弱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乡镇一级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在大部分缺乏土地承包费、乡镇企业收入等地方性收入低的乡镇,财力不足限制了治理能力。以河南省的几个乡镇调查为例,有的乡镇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20—30万元,除去日常办公费、招待费等开支,几乎没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    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完备的宪法制度的建立是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标志。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宪法确立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