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为了振兴东北经济,制定并颁布财税字[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文件规定具体项目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有: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改扩建、安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