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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的体现。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宪法原则的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制裁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棘手问题,暴露出一些不足,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对此略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