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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一种被WTO允许的鼓励出口的措施。在外贸管理中我国采取了这一措施。改革开放以来,出口退税对世界各国和我国的通常的加强、外汇收入的增长以及商品出口的扩大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出口退税对我国成为世界出口大国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出口退税制度在我国实行的过程中,也经历和很多曲折,存在很多不尽如意的地方,这些地方正在影响着我国的商品出口。
出口退税制度的本意是促进一国出口货物以较低价格进入其他国家市场,从而激励本国贸易发展,在中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理由,出口骗税问题非常严重,己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发挥的效果,使市场秩序的变的混乱。对出口骗税行为的防御和打击己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均采用各种办法从多方面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出口骗税情况不断变重,每年至少骗取10%的中央财政退税款。不仅国家资产被流失,还导致腐败从而产生其他犯罪。实际上它已成为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的犯罪形式。影响了出口退税的国家经济政策的效果,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无法正常运行。
1.出口骗税问题的原由
1.1巨大利益的诱惑
虽然骗税者要支付伪造单证和行贿等费用,但所有的费用一般只占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2%,相对于高额的经济利益来说,用于骗税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尚度案骗取出口退税款4.3亿元,汕头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42亿元。在最近的福建“8·02”骗税案中,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至2004年8月间,虚假出口毛巾6002万条,报关金额6002万欧元,实际成交价为2332万欧元,高报出口3670万欧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7份,税款248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405万元。该案件涉及广西、湖南等7个省的81个厂家、6个外贸公司和14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可见犯罪分子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利用出口管理中的缺陷,通过各种手段来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1.2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我们虽然通过行政和刑事措施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但对于越发严峻的骗税案件及其手段,行政处罚措施多数只有罚金,而刑事处罚最高是无期徒刑,量刑又过轻;其次,虽然我们年年检查出口企业,但由于在制度上对程序、机构、要求均未界定,因此无法深入的检查企业,从而无法打击出口骗税;再次,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法规不系统,并且法规本身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也相对较低;第四,我国自加入WTO后不断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相应改变,但并没有进一步整理,相应规定过于混乱,给管理者造成迷惑;第五,出口退税的登记、受理、审核、退库,以及相关部门责任等尚无准确的规范;第六,目前在司法范畴取证和定性困难也阻碍出口退税执法效力的发挥。
1.3监管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对征税和退税的管理没有形成体系。增值税管理应成为出口退税的基础。由于征税与退税是两套机构,虽然税务机关现在有专门管理出口退税的行政机构,工作上虽有交叉,但他们相互独立。它们仅仅从自身需要出发,一方面,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属于征税部门的管理范畴,退税部门通常不介入其前期审核,因而对企业的纳税等情况调查不够;另一方面,征收部门认为出口业务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对出口退税业务研究掌握不够,从而造成了“征退不见面”的状况。达不到监控防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增值税管理有很大缺陷。税务部门很多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不到企业实地考查,造成骗税人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长期逃避法律制裁;增值税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专用发票上,以票骨税的份理格局,使得所有的怜理风险全部落到了增值税发票上,反映到出口退税管理上,导致出口以票退税,造成出口退税管理过于依赖单证审核,无法及时发现只购买发票没有货物交易的虚假业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出口骗税问题的对策分析
2.1加强相关的管理措施
现有的退税管理措施是在旧体制下实施的,已不能满足要求,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是我们最迫切急需的,从而借此实现对企业出口退税过程的监控。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应尽快应用于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中。应该减少重复性开发,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与征管软件融合,提高现有数据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加以完善,规划建设全国出口货物计算机管理网络,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金税工程”为基础,形成出口企业与海关、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从而确保准确及时地传递信息,利用计算机对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实行信息监控。
2.2完善增值税征缴制度
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1)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2)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税收优惠过多的问题。(3)规范增值税税率。(4)调整对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要改革“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我们认为改革这种征管模式,并不是不管票,而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科学的方法,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算机交叉稽核等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将节省出来的人力物力放在对纳税人的财务和会计账簿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征管部门应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及会计核算方面的情况有较全面地了解,如果纳税申报出现异常,则立刻报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使征管和稽查紧密相连,既管好票又管好账,筑起防止偷骗增值税的屏障。
2.3加强部门之间合作
(1)加强各机构间的合作,对货物出口全过程严格监控。应明确分清各自权力和职责,在此基础上加强外汇管理、海关、银行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构,互通信息,达成共识,藉此制订便于实施、协调统一的政策。同时,各职能部门应该相互监督、制约,实现集体优势,形成管理链条,严密监控出口流程。
(2)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应进一步健全各部门的执法体系,明确海关、外汇部门、税务机关、银行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职责,使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从源头上堵塞骗税漏洞。
2.4加大检查力度
国家应组织力量对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行业的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主管税务部门以及各市主管税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在实施出口退税骗税稽查时,要优化选案程序、统筹规划,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稽查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组织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出口退税制度的本意是促进一国出口货物以较低价格进入其他国家市场,从而激励本国贸易发展,在中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理由,出口骗税问题非常严重,己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发挥的效果,使市场秩序的变的混乱。对出口骗税行为的防御和打击己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均采用各种办法从多方面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出口骗税情况不断变重,每年至少骗取10%的中央财政退税款。不仅国家资产被流失,还导致腐败从而产生其他犯罪。实际上它已成为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的犯罪形式。影响了出口退税的国家经济政策的效果,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无法正常运行。
1.出口骗税问题的原由
1.1巨大利益的诱惑
虽然骗税者要支付伪造单证和行贿等费用,但所有的费用一般只占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2%,相对于高额的经济利益来说,用于骗税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尚度案骗取出口退税款4.3亿元,汕头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42亿元。在最近的福建“8·02”骗税案中,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至2004年8月间,虚假出口毛巾6002万条,报关金额6002万欧元,实际成交价为2332万欧元,高报出口3670万欧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7份,税款248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405万元。该案件涉及广西、湖南等7个省的81个厂家、6个外贸公司和14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可见犯罪分子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利用出口管理中的缺陷,通过各种手段来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1.2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我们虽然通过行政和刑事措施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但对于越发严峻的骗税案件及其手段,行政处罚措施多数只有罚金,而刑事处罚最高是无期徒刑,量刑又过轻;其次,虽然我们年年检查出口企业,但由于在制度上对程序、机构、要求均未界定,因此无法深入的检查企业,从而无法打击出口骗税;再次,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法规不系统,并且法规本身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也相对较低;第四,我国自加入WTO后不断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相应改变,但并没有进一步整理,相应规定过于混乱,给管理者造成迷惑;第五,出口退税的登记、受理、审核、退库,以及相关部门责任等尚无准确的规范;第六,目前在司法范畴取证和定性困难也阻碍出口退税执法效力的发挥。
1.3监管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对征税和退税的管理没有形成体系。增值税管理应成为出口退税的基础。由于征税与退税是两套机构,虽然税务机关现在有专门管理出口退税的行政机构,工作上虽有交叉,但他们相互独立。它们仅仅从自身需要出发,一方面,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属于征税部门的管理范畴,退税部门通常不介入其前期审核,因而对企业的纳税等情况调查不够;另一方面,征收部门认为出口业务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对出口退税业务研究掌握不够,从而造成了“征退不见面”的状况。达不到监控防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增值税管理有很大缺陷。税务部门很多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不到企业实地考查,造成骗税人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长期逃避法律制裁;增值税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专用发票上,以票骨税的份理格局,使得所有的怜理风险全部落到了增值税发票上,反映到出口退税管理上,导致出口以票退税,造成出口退税管理过于依赖单证审核,无法及时发现只购买发票没有货物交易的虚假业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出口骗税问题的对策分析
2.1加强相关的管理措施
现有的退税管理措施是在旧体制下实施的,已不能满足要求,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是我们最迫切急需的,从而借此实现对企业出口退税过程的监控。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应尽快应用于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中。应该减少重复性开发,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与征管软件融合,提高现有数据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加以完善,规划建设全国出口货物计算机管理网络,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金税工程”为基础,形成出口企业与海关、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从而确保准确及时地传递信息,利用计算机对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实行信息监控。
2.2完善增值税征缴制度
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1)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2)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税收优惠过多的问题。(3)规范增值税税率。(4)调整对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要改革“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我们认为改革这种征管模式,并不是不管票,而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科学的方法,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算机交叉稽核等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将节省出来的人力物力放在对纳税人的财务和会计账簿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征管部门应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及会计核算方面的情况有较全面地了解,如果纳税申报出现异常,则立刻报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使征管和稽查紧密相连,既管好票又管好账,筑起防止偷骗增值税的屏障。
2.3加强部门之间合作
(1)加强各机构间的合作,对货物出口全过程严格监控。应明确分清各自权力和职责,在此基础上加强外汇管理、海关、银行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构,互通信息,达成共识,藉此制订便于实施、协调统一的政策。同时,各职能部门应该相互监督、制约,实现集体优势,形成管理链条,严密监控出口流程。
(2)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应进一步健全各部门的执法体系,明确海关、外汇部门、税务机关、银行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职责,使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从源头上堵塞骗税漏洞。
2.4加大检查力度
国家应组织力量对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行业的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主管税务部门以及各市主管税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在实施出口退税骗税稽查时,要优化选案程序、统筹规划,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稽查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组织检查,确保检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