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诉讼在环境公害领域的应用

来源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nl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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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公害领域,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保护环境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却正遭遇“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登记参与诉讼的权利人具有间接的扩展效力,这样一来,如果某些权利人不愿为参与诉讼而付出成本,他可以在其他人发动诉讼并胜诉后再行起诉,以便获得法院关于适用原判决的裁定。如果所有人都采取这一行为方式,结果是谁也无法免费搭别人的便车。对此,可以考虑判令环境侵权人向参与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而对“搭便车”的权利人则仅进行普通损害赔偿,以此来激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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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VP”1和“有+VP”2二者存在区别:“有1”是动词,VP1只能是少部分单双音节动词,担任“有1”的宾语,“有2”承担三种语法功能,VP2不受音节或性质的限制,结构类型丰富。“有+VP”2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