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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新设立了“枉法仲裁罪”.该罪名的规定是我国对于商事仲裁的刑事规制的最新发展,符合商事仲裁发展的价值要求和目前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中的现实需要,但是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之所谓“枉法仲裁”的规定却没有很好地表现这一初衷.反而呈现出刑法不当扩张的突出表现,呈现出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对民事自治原则的侵害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