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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用我们驾驶证办车辆过户,而后该车发生违规罚款应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因缺少法律知识,应上海私营企业老板吴定仁的请求将我妹夫的无锡驾驶证借给他,用于他的公司收到抵债来的一辆无锡牌照的尼桑车过户。2006年6月,吴出了一个书面声明,说该车的一切手续和责任都与我妹夫无关,由他负责。但我们不知道,在2005年12月他已将这辆尼桑车私自以报废形式作价5000元卖给上海沪吉汽车销售公司的黄坚明(既没告知我妹夫也没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同意),而黄又在2006年3月以15500元倒卖给钟柏泉。钟常年在江苏承包工程,自2005年5月至今年8月9日,钟驾驶该车共违反交通法11次,罚款达6000元,而这些违法通知书全寄到了我妹夫家。我很着急,打过70余次电话给上海的吴定仁,要求他找黄坚明接受罚款并去赶紧办理过户手续,但始终无结果。黄拖不过去了,才说车已卖给钟柏泉,现在钟不肯露面,也不知道他的地址,而我妹夫的驾照又要面临2006年的年审,这件事对我们的伤害很大,想请贵刊帮助咨询,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解决?该尼桑车档案在无锡,我们是该在无锡起诉还是到上海起诉?
读者 浦苏山
浦苏山读者:
你好。这不是一个基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由公安交管机构依法定职权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接受处罚,承担罚款责任的问题。
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罚款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你的身份是证人,你的妹夫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你妹夫应及时向寄发违法通知书的交管机构提出违法通知申辩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同时把吴定仁、黄坚明和钟柏泉列为第三人,说明钟、吴及黄应当承担本案过错责任的理由。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妹夫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管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管机构应当采纳。交管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若交管机构对你妹夫的申辩仍坚持原处罚,你妹夫可以依下列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交管机构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交管机构下设的公交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交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仍可将钟、吴及黄列为第三人。
若经行政复议后,你妹夫所受的原处罚仍被维持,或者被改变原处罚但受减轻处罚或受其它处罚,则你妹夫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交管机构区域内相应管辖层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律师提醒你,你妹夫借驾照给别人,是否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是要由交管机构决定的。但是,你妹夫的过错,要比实际的违章责任人小得多。此外,吴写出责任承担书,也是排除你妹夫有关责任的一个重要证据。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 楚
法律咨询电话:13920297898
我弟弟被打伤,我找人写证明材料能做有效证据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弟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青年打成重伤,当晚公安机关就将凶手抓获了。为了尽快惩处罪犯,我私下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了情况,他们有的写了证明材料,有的由我做笔录,他们自己签字按了手印,可当我将这些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他们说这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读者 刘志刚
刘志刚读者:
你弟弟被人打成重伤,你想尽快搞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个人私下搞调查取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在征得公、检、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协助搞一些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他们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公民个人是不能擅自去收集证据的。如果你认为当时在场的那几个人确实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那几个人调查取证。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
他是否触犯了刑法?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侄子,现年20岁,前不久他开车把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们咨询了许多人,有的人说他应当定罪,有的人说仅需要民事赔偿就可以,不知他到底触犯了刑法没有?
山东淄博读者 孟太林
孟太林读者:
您提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这个条文,他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关键就是看您的侄子是否具备以上的条件。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政
法律咨询电话:13602050098
迟延取货,货物损失由谁负担?
编辑同志:
今年7月14日,我单位在某商店购买8万元办公设备,清点后放到他们的一个库房,约定15日我们自提,但由于车未安排妥当,18日我们去提货,不料发现,由于一场暴雨引发的积水,使我们放在他们库房中的两台复印设备遭到了浸泡,我们和商店多次交涉未果,请问是否该由商店承担责任?
福建读者 赵 闽
赵闽读者:
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看来是商店应当免责。《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白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不能认为,谁占有,谁就必然承担风险,还应考虑违约的因素。我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不会出现双方分担风险的情况。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清武
法律咨询电话:13920449903
随着夫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赔偿吗?
编辑同志:
6年前,我与前夫郝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由郝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今年春节期间,儿子燃放鞭炮时炸伤了邻居孩子的眼睛,为此邻居花去了医药费15260元。邻居要求郝某赔偿,可郝某刚刚下岗,一时无法拿出上万元的赔偿费。于是,邻居又找到我,要求我赔偿。可我认为,儿子未同我一起生活,我无法尽到监护职责,孩子致人受伤,是因郝某监护不周所致,与我没有关系。请问,不随我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 赔吗?
读者吴海云
吴海云读者:
你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人身财产关系归于消灭,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仍然不变,仍有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难以随时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吴海云读者,你的儿子虽与其父共同生活,但由于郝某刚刚下岗,要承担上万元的赔偿费用确有困难。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有义务也应当与郝某共同承担儿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当然,至于你承担的份额,可由你们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动口未动手侮辱了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编辑同志:
邹某(男)与黄某(女)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邹某为泄私愤,竟对外谎称与黄某有性关系。后在单位调查处理此事时,邹某仍谎称与黄某已有几个月的性关系。此外,邹某还多次到黄某及黄某母亲家门口辱骂黄某,导致黄某因不堪受辱而精神失常。有人说邹某是君子动口未动手,最多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对黄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近日却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何故?
读者 李 帧
李帧读者:
邹某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由于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必须给予刑事处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毋庸置疑邹某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邹某已经捏造并散布捏造的事实。一方面,邹某称与黄某有性关系完全是虚构的;另一方面,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邹某的行为属于前者。二是邹某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黄某)进行且足以贬损黄某的人格。即邹某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以贬损黄某的人格、名誉,事实上也已经给黄某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同时,邹某的目的在于败坏黄某名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黄某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邹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本案中的黄某因不堪受辱而精神失常,即邹某行为属情节严重,也正因为如此,邹某不但要负民事责任,也要负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 梅 李 玉
癌症诊断书能否成为不同意离婚的“护婚符”?
编辑同志:
我和我丈夫在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充分,婚后不久就发现他有赌博的毛病,更有甚者,他还因嫖娼被公安民警抓获,是我拿2000元罚款将他赎回来的。对他失望之极,我提出离婚,但他不同意。后来我出外打工走了三四年,他仍然不思悔改,只知找我要钱去赌,还写信恐吓我如不寄钱给他就要加害我和我的家人。我实在不愿再忍受下去,再次提出离婚,不料他拿出了患鼻咽癌的诊断书,说我不能遗弃他。在他治疗期间我给他寄了5000元治疗费。但我还是想与他离婚,那张癌症诊断书就真的成了他的“护婚符”,我不能提出离婚了吗?
读者 孙素玲
孙素玲读者: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那么,在夫妻一方因患疾病、遭惨祸等原因身陷困境后,他或她是否就获得了“护身符”,这种法定的扶养义务能否阻止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是何种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则在所不论,那只能作为是否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的依据。在夫妻一方患疾病、遭惨祸等变故后,夫妻走上公堂闹离婚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关系原本和和睦睦,因变故的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种是夫妻关系早已剑拔弩张,变故的发生只是离婚进程中的一个意外事件。前一种情况有规避夫妻扶养义务之嫌,后一种情况则只是离婚进程中的插曲,但不管是前一种情况,还是后一种情况,都不应当成为“护婚符”,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应准予离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延续到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将离婚的标准与对夫妻扶养义务的保护混为一谈。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在准予离婚的同时还应对患疾病、遭惨祸一方的权益给予充分、全面的保护,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是可以并存兼顾的。像你这种情况,法院在判决你们离婚的同时还要考虑你丈夫的病情,要判给他一定的经济帮助。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 祥
编辑同志:
我因缺少法律知识,应上海私营企业老板吴定仁的请求将我妹夫的无锡驾驶证借给他,用于他的公司收到抵债来的一辆无锡牌照的尼桑车过户。2006年6月,吴出了一个书面声明,说该车的一切手续和责任都与我妹夫无关,由他负责。但我们不知道,在2005年12月他已将这辆尼桑车私自以报废形式作价5000元卖给上海沪吉汽车销售公司的黄坚明(既没告知我妹夫也没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同意),而黄又在2006年3月以15500元倒卖给钟柏泉。钟常年在江苏承包工程,自2005年5月至今年8月9日,钟驾驶该车共违反交通法11次,罚款达6000元,而这些违法通知书全寄到了我妹夫家。我很着急,打过70余次电话给上海的吴定仁,要求他找黄坚明接受罚款并去赶紧办理过户手续,但始终无结果。黄拖不过去了,才说车已卖给钟柏泉,现在钟不肯露面,也不知道他的地址,而我妹夫的驾照又要面临2006年的年审,这件事对我们的伤害很大,想请贵刊帮助咨询,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解决?该尼桑车档案在无锡,我们是该在无锡起诉还是到上海起诉?
读者 浦苏山
浦苏山读者:
你好。这不是一个基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由公安交管机构依法定职权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接受处罚,承担罚款责任的问题。
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罚款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你的身份是证人,你的妹夫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你妹夫应及时向寄发违法通知书的交管机构提出违法通知申辩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同时把吴定仁、黄坚明和钟柏泉列为第三人,说明钟、吴及黄应当承担本案过错责任的理由。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妹夫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管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管机构应当采纳。交管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若交管机构对你妹夫的申辩仍坚持原处罚,你妹夫可以依下列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交管机构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交管机构下设的公交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交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仍可将钟、吴及黄列为第三人。
若经行政复议后,你妹夫所受的原处罚仍被维持,或者被改变原处罚但受减轻处罚或受其它处罚,则你妹夫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交管机构区域内相应管辖层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律师提醒你,你妹夫借驾照给别人,是否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是要由交管机构决定的。但是,你妹夫的过错,要比实际的违章责任人小得多。此外,吴写出责任承担书,也是排除你妹夫有关责任的一个重要证据。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 楚
法律咨询电话:13920297898
我弟弟被打伤,我找人写证明材料能做有效证据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弟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青年打成重伤,当晚公安机关就将凶手抓获了。为了尽快惩处罪犯,我私下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了情况,他们有的写了证明材料,有的由我做笔录,他们自己签字按了手印,可当我将这些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他们说这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读者 刘志刚
刘志刚读者:
你弟弟被人打成重伤,你想尽快搞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个人私下搞调查取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在征得公、检、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协助搞一些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他们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公民个人是不能擅自去收集证据的。如果你认为当时在场的那几个人确实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那几个人调查取证。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
他是否触犯了刑法?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侄子,现年20岁,前不久他开车把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们咨询了许多人,有的人说他应当定罪,有的人说仅需要民事赔偿就可以,不知他到底触犯了刑法没有?
山东淄博读者 孟太林
孟太林读者:
您提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这个条文,他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关键就是看您的侄子是否具备以上的条件。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政
法律咨询电话:13602050098
迟延取货,货物损失由谁负担?
编辑同志:
今年7月14日,我单位在某商店购买8万元办公设备,清点后放到他们的一个库房,约定15日我们自提,但由于车未安排妥当,18日我们去提货,不料发现,由于一场暴雨引发的积水,使我们放在他们库房中的两台复印设备遭到了浸泡,我们和商店多次交涉未果,请问是否该由商店承担责任?
福建读者 赵 闽
赵闽读者:
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看来是商店应当免责。《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白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不能认为,谁占有,谁就必然承担风险,还应考虑违约的因素。我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不会出现双方分担风险的情况。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清武
法律咨询电话:13920449903
随着夫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赔偿吗?
编辑同志:
6年前,我与前夫郝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由郝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今年春节期间,儿子燃放鞭炮时炸伤了邻居孩子的眼睛,为此邻居花去了医药费15260元。邻居要求郝某赔偿,可郝某刚刚下岗,一时无法拿出上万元的赔偿费。于是,邻居又找到我,要求我赔偿。可我认为,儿子未同我一起生活,我无法尽到监护职责,孩子致人受伤,是因郝某监护不周所致,与我没有关系。请问,不随我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 赔吗?
读者吴海云
吴海云读者:
你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人身财产关系归于消灭,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仍然不变,仍有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难以随时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吴海云读者,你的儿子虽与其父共同生活,但由于郝某刚刚下岗,要承担上万元的赔偿费用确有困难。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有义务也应当与郝某共同承担儿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当然,至于你承担的份额,可由你们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动口未动手侮辱了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编辑同志:
邹某(男)与黄某(女)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邹某为泄私愤,竟对外谎称与黄某有性关系。后在单位调查处理此事时,邹某仍谎称与黄某已有几个月的性关系。此外,邹某还多次到黄某及黄某母亲家门口辱骂黄某,导致黄某因不堪受辱而精神失常。有人说邹某是君子动口未动手,最多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对黄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近日却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何故?
读者 李 帧
李帧读者:
邹某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由于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必须给予刑事处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毋庸置疑邹某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邹某已经捏造并散布捏造的事实。一方面,邹某称与黄某有性关系完全是虚构的;另一方面,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邹某的行为属于前者。二是邹某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黄某)进行且足以贬损黄某的人格。即邹某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以贬损黄某的人格、名誉,事实上也已经给黄某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同时,邹某的目的在于败坏黄某名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黄某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邹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本案中的黄某因不堪受辱而精神失常,即邹某行为属情节严重,也正因为如此,邹某不但要负民事责任,也要负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 梅 李 玉
癌症诊断书能否成为不同意离婚的“护婚符”?
编辑同志:
我和我丈夫在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充分,婚后不久就发现他有赌博的毛病,更有甚者,他还因嫖娼被公安民警抓获,是我拿2000元罚款将他赎回来的。对他失望之极,我提出离婚,但他不同意。后来我出外打工走了三四年,他仍然不思悔改,只知找我要钱去赌,还写信恐吓我如不寄钱给他就要加害我和我的家人。我实在不愿再忍受下去,再次提出离婚,不料他拿出了患鼻咽癌的诊断书,说我不能遗弃他。在他治疗期间我给他寄了5000元治疗费。但我还是想与他离婚,那张癌症诊断书就真的成了他的“护婚符”,我不能提出离婚了吗?
读者 孙素玲
孙素玲读者: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那么,在夫妻一方因患疾病、遭惨祸等原因身陷困境后,他或她是否就获得了“护身符”,这种法定的扶养义务能否阻止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是何种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则在所不论,那只能作为是否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的依据。在夫妻一方患疾病、遭惨祸等变故后,夫妻走上公堂闹离婚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关系原本和和睦睦,因变故的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种是夫妻关系早已剑拔弩张,变故的发生只是离婚进程中的一个意外事件。前一种情况有规避夫妻扶养义务之嫌,后一种情况则只是离婚进程中的插曲,但不管是前一种情况,还是后一种情况,都不应当成为“护婚符”,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应准予离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延续到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将离婚的标准与对夫妻扶养义务的保护混为一谈。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在准予离婚的同时还应对患疾病、遭惨祸一方的权益给予充分、全面的保护,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是可以并存兼顾的。像你这种情况,法院在判决你们离婚的同时还要考虑你丈夫的病情,要判给他一定的经济帮助。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