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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rn2014年1月,我入职一家公司,聘用期为2年,月薪4600元.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经理建议为减轻缴纳社保和个税的压力,在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写为2600元,打卡发放,其余的2000元另外制表以现金形式发放.我考虑这么做对双方都有利,便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并向我支付了5200元的经济补偿.而我认为,公司应支付9200元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