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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司法效率的考量而进行设计的,但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必须确保司法正义.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其客观前提在于被追诉人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根据,其主观自由在于明智性的保障.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受损,有权对已作出的认罪认罚行为予以反悔.肯定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反悔的行为,能够有效约束追诉机关的权力,防止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忽略了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