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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价值判断之客观化是法律方法论上的一个根本难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在本质上是一个判决的可预期性问题,由此揭开了人们探寻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之序幕。实证主义、本质主义和个案主义等进路各有优劣,必须在“适合个案”原则的指导下予以安排和协调。由是亦揭示了诸如文化、程序、规范和事实等有利于价值判断之客观化的因素,在“司法目的”的指引下亦可整合达成前述目的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