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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田永案"以来,日益增多的高校学生诉学校管理行为的案件,使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管理领域成为必然。高校行为包括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其行政可诉性的具体标准包括高校行为影响师生权益的重要性程度、高校作出行为所依据的规范以及可诉高校行为的范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为司法审查高校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构成了高校行为可诉性的规范依据,而行政诉讼又有利于实现对师生合法权益有效且无漏洞的救济。高校行为行政可诉性的审判趋势应是审查范围的有限扩张、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坚守和审判标准的多元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