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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但也面临着困境:支持起诉保护公益的作用容易受到限制、民事公益诉讼效益不明显、诉前程序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标准不明确及公益诉讼程序保障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功能,应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从完善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公益诉讼程序,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已穷尽法律手段、受损的公益是否被弥补或修复为参考标准界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