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脱困的经济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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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经济法角度思考民营企业脱困首先要求国家要践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国家需要重新审视其对国有企业的定位,并用立法手段加以明确。第三,国家需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经济法 民营企业 生存环境
  
  一、民营企业生存困境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宪法在十一年后正式赋予民营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民营企业的困境是依然存在的,甚至在这几年是越演越烈。
  首先,民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是出口导向型企业,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就把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幌子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因此民营企业的订单大量减少,民营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此外,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国企业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一直处在产业链的低端,这也是我们利润空间小的原因。
  其次,民营企业不能拥有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待遇。在市场准入上,民营企业受到歧视。在一些能源和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向国有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而对民企则抬高门槛,使民营企业难以进入。
  第三、民营企业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维护。虽然我国宪法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在现实当中,政府却可以肆意践踏民营企业的财产权。
  二、民营企业脱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联系
  第一,民营企业的发展能保证人民收入的稳步上升。我国的民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与国营企业相比,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每亿元资产雇佣的人数,大大高于国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吸收了中国大约3/4的劳动力,因此要实现中国劳动人民收入的增长首先要保证民营企业的盈利。民营企业有源源不断的利润,人民的腰包才能鼓起来。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民营企业的生存越来越艰难,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样如何保证工资的逐步增长?
  第二,发展民营企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一直提倡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但是服务业的发展也是要有需求作为前提的,而国富民穷的社会是无法培育出发达的服务业的。另外,我国一直提倡要用消费来拉动内需。只有让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从而提高人们的购买力,这一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三驾马车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发展民营企业有利于引导民间游资。如果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良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投入有利可图的实体经济。而一旦民营企业的生存状况日益恶化,许多企业就不得不从实体经济中撤出资本,如山西煤改后就产生大量民间游资。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的游资会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甚至炒作食品价格。这样就会带来大量的资产泡沫和物价虚高,一旦民营企业完全退出实体经济,那么真正的经济危机恐怕不远了。
  第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由于民营企业产权清晰,因此很容易产生激励,因此民营企业可以引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民营企业脱困的经济法进路
  从经济法角度思考民营企业脱困首先要求国家要践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公平原则、整体效率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整体公平原则中的公平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从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争夺市场蛋糕的情况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只能是歧视和限制,这无疑造成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同时不符合整体公平原则。整体效率是一种宏观上的效率。我们看到,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效率源泉,而国企的参与显然使市场机制受到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从而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所谓的适度干预,意味着在市场失灵,市场分配不公的时候,才由经济法介入进行调整。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我国在行政力量介入下的"国进民退"风潮却一再压缩市场的作用范围,这种不适当的干预显然是具有破坏性的。笔者看来,我国政府应该严格遵循经济法的三原则,尊重市场经济的固有的规律,因此应该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把市场这块大蛋糕让给民营企业。只要国有企业涉足竞争性领域,那么经济法的三大原则必然无法得到遵守。既然国家是资本的拥有者,怎么可能会不干涉经营呢?另外国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如何能对亲疏不同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呢?市场经济如果让位于行政命令,其高效又如何保证呢?只有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政府对同是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才能公平公正,市场经济才能高效有序的运行。
  其次,国家需要重新审视其对国有企业的定位,并用立法手段加以明确。国家在设立国有企业之初,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企业由于经济人的理性不愿意提供无法盈利的公共产品,因此国家设立国有企业以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国有企业天生具有政策性,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利而生的。然而,我国的国企在逐渐壮大的过程中逐渐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并逐步把民间资本排挤出去,让自己独享垄断利润。因此,经济法应给国有企业划定边界,使之只存在于民营企业不愿进入但又是大众所需求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有人会担心国企没有利润会无法生存,其实大可不必,国企的开支完全可以由财政来负担,只要国企"让利于民",高效的民营企业带来的财政收入足以支付国企开支。当然,一些直接涉及国防安全的行业应由国家进行控制。但是,笔者不认为现今国有企业在电信,航空,电力等可以进行竞争的行业进行垄断经营是合理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电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使国有企业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之后再以立法手段对这一成果进行巩固,明确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使其能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不会越界对民营企业造成威胁。
   第三,国家需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现今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不仅来源于国有企业,同时来自于国际竞争。我国由于处在产业链的低端,不断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压榨,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仅仅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办到的。国家必须要对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税收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力度。另外,国家还要引导民营企业,使其进行产业链的整合,从而扩大利润空间。我国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做了规定,但多年来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也未体现帮助企业进行产业链整合的思想,显然滞后于现实的发展需要,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另外,笔者以为,我国民企在世界企业500强中寥寥无几,可见大型民营企业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竞争也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因此,适宜将对大型民企的支持政策也整合进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
  参考文献:
  [1] 刘大洪:《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2] 王新玲:《国进民退激荡中国经济》,《中国报道》2010年1月。
  作者简介:王丽君(1988-)女,浙江温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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