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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典型标志即为因纠纷提起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法院案件量激增,而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健全的,表现为只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而忽略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主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并未达到应然状态,仍待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 依法治国 裁判文书 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李亚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4-02
一、在对比中解读以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为视角看我国司法权威现状
(一)解读与延伸司法权威及其应然性运行状态分析
司法权威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指的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实现其自身功能过程中向当事人和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由此产生的信任、敬畏、崇尚和自觉服从。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权体制的角度而言,国家赋予司法机关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所作出的裁判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服从、接受和履行。二是从司法权运行的角度而言,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是公众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判决服从的心理状态。 可见应然状态下的司法权威集中表现在司法裁判权的最终决断性以及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的绝对敬畏与服从。
(二)分析与解构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及司法权威实然性运行状态分析
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是司法权威最直观的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法院整体案件量的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持续走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偏低的现象与十年前相比虽有所改观,但离成熟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2010年1-10月份,该院共计审结案件8772件,受理执行案件6434件,其中经过该院审理申请执行的案件5805件,申请执行率达到了66.17%,可见,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在法院作出裁判后,被告未能主动履行,该院的执行现状并非是个案凸显,而实则是全国范围内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的缩影。
做为司法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书效力在实践中的弱化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一方面实践中,部分被告因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而未曾受到相应惩罚的示范效应,助长了该类行为的普遍蔓延,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执行难加剧了原告对法院工作及司法效力的信任危机,上访、信访、集体闹访等行为愈演愈烈,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由此可见,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情况不理想,司法权威现状堪忧。
(三)对比与反思国外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及司法权威运行状态解读
在国外,在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情况迥然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
二、在剖析中探究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偏低、司法权威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与司法的缺位,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法律制度之因
在当今司法体制下,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裁、威慑体系,目前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只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此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又往往以申请人放弃而告终;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才有相应的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制起限较高,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仅对情节严重,拒不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发生效用,对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起效甚微。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但因工作量加大,工作风险增高,法律规定不易操作等原因,因拒不履行裁判被罚款、拘留的案件并不多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北京某法院为例,2010年全年拘留人数为90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审查的仅有2件,在此种法律制度下,司法权威自然无力彰显。
(二)优势与劣势的博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审判制度之因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司法模式,没有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之分,从案件审理到执行全部由一名法官承办,这种工作模式下,法官在审判、裁决时会充分考虑矛盾化解与自动履行工作,尽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其自动履行。但随着法院案件量的与日俱增,该种司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工作效率低下,监督制约不足使得司法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为改变现状,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了审判制度改革,变审执合一为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分开,然而该种司法模式,虽细化了法院内部分工合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审执分离无形中演变成了审执脱节,审判法官往往只注重结案数量,只重视案件的法律效果,却忽视了社会效果,导致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法官不满的情形时有发生;而且审执分离的工作模式,使很多法官形成坐堂问案多,实地考察少的工作习惯,导致部分法律文书未从执行实际出发,判决内容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缺乏可执行性,使当事人不易履行。审执分离制度的偏差运行使得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推升矛盾,法律文书效力的实现进程被无形拉长,司法权威则在拉锯战中被一点点耗尽。
(三)诚信与信仰的缺失,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社会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信用、长期效益往往被经济利益、短期行为所代替,尤其是我国现阶段,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社会诚信状况不佳。“《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等5个大中城市展开的民意调查显示:被访者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评价较低,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评价“一般”,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
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很多客观上可以主动履行、快速履行的案件必须通过漫长的执行程序来完成。而信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使得公权力无需更多介入公民生活,而只是成为公平的裁判者。由于征信体系的缺失,迫使公权力介入,使得公权机关不堪重负 。而执行权的介入某种程度上彰显了审判权的无力与司法权威的弱化。
(四)所失与所得的权衡,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经济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惩戒不够,对未主动履行,经法院强制后执行的更是鲜有规制,因到期未主动履行而支付迟延履行金,或是因拒不履行被罚款的仍不多见,此种现状导致债务人逃避履行的经济成本过低,以企业为例,到期未主动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后履行,不但不会有罚款的损失,还为自己赢得了资金周转的时机,相比之下,企业便没有了自动履行的积极性,也没有了拒不履行的畏惧性。
三、在借鉴中重构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强化司法权威的对策分析
(一)处罚与协作并重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强化司法措施
如前所述,立法的缺位与司法的疲软,使得制约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规定形同虚设,要想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尊严,需要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予以完善。
立法层面,增加对到期未主动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处罚。未按裁判文书载明日期履行义务已属于失信背约行为,同时对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构成了损害,因此法律要按照其过错程度、实际情形给予相应惩戒,使其明白未主动履行法院裁判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具体而言,在法律中增加对因到期未主动履行而导致执行程序启动的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对经济状况允许的苛以数额适当的罚款,对无法负担经济惩罚的可以行为罚代替,如一定时段的社区义务劳动等,此种规定可威慑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而在司法层面,则要全力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惩戒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
(二)加分与减分并用改革现有考评体系,力促审执衔接
建立健全现有考核管理体系,严格将案件自动履行率植入考评体系,并提高其在整体考核指标内的份额,督促审判法官在判决、裁定时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情况。具体为:
1.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实行加分制。鉴于对每件案件跟踪执行不切实际,可只对被告在履行期内通过审判法官将案款给付原告的案件进行统计,并以此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审判法官的审判业绩进行加分,每件加0.5分,鼓励审判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三重效果,同时也防止其因惧怕增加额外工作而拒绝收取当事人案款的行为。
2.对于调解案件,实行减分制。针对目前存在的调而不解,强制调解等不规范行为,可对调解结案案件的考核分值予以变革,调解案件考核时暂记1分,被告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每件扣0.5分。此种计次方法,可以避免法官为盲目结案随意调解,也可最大限度的缩短调解书中被告的履行期限,迫使法官在调解时充分考虑矛盾化解,认真审核被告的调解诚意,调解结案后主动跟踪、督促案件执行,促使调解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四)威慑与惩处同在建立社会范围内的执行威慑机制与社会诚信体系
目前,我国对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的领域较窄,一般为贷款、求职等行为,有限的行为限制制约了个人征信系统作用的发挥,未达到惩处的目的,未对不主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人构成实质上的威胁。故应建立包括工商、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内的多位一体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执行威慑机制,将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当事人的信息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布,并在创设公司、办理贷款、跨境出行、求职就业、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提高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履行法律文书者真正感受到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窘状。
四、结语
司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一种应然的社会状态,然而在实然的社会运行轨迹中,由于立法与司法的缺位,审判制度的偏差运行,诚信与信仰的缺失,经济惩罚与社会惩戒的疲软,司法的权威性往往被现实的阴影所掩盖,具体表现为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偏低。为使司法的权威重新彰显,就要破旧立新,从提高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入手,完善立法,建全司法,建立审执衔接的审判制度,强化社会诚信机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以期通过多方位、立体化的构筑,切实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以全面提升司法权威性。
注释:
周玉华.司法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罗书平.美国司法制度考察报告.中国律师.2001(8).
徐言方.“老赖”高消费,谁来拯救诚信危机.四川新闻网.
裘立华.信用黑名单:让“老赖”们为失信付出代价.半月谈.2010(10).
关键词 依法治国 裁判文书 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李亚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4-02
一、在对比中解读以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为视角看我国司法权威现状
(一)解读与延伸司法权威及其应然性运行状态分析
司法权威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指的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实现其自身功能过程中向当事人和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由此产生的信任、敬畏、崇尚和自觉服从。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权体制的角度而言,国家赋予司法机关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所作出的裁判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服从、接受和履行。二是从司法权运行的角度而言,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是公众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判决服从的心理状态。 可见应然状态下的司法权威集中表现在司法裁判权的最终决断性以及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的绝对敬畏与服从。
(二)分析与解构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及司法权威实然性运行状态分析
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是司法权威最直观的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法院整体案件量的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持续走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偏低的现象与十年前相比虽有所改观,但离成熟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2010年1-10月份,该院共计审结案件8772件,受理执行案件6434件,其中经过该院审理申请执行的案件5805件,申请执行率达到了66.17%,可见,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在法院作出裁判后,被告未能主动履行,该院的执行现状并非是个案凸显,而实则是全国范围内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的缩影。
做为司法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书效力在实践中的弱化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一方面实践中,部分被告因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而未曾受到相应惩罚的示范效应,助长了该类行为的普遍蔓延,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执行难加剧了原告对法院工作及司法效力的信任危机,上访、信访、集体闹访等行为愈演愈烈,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由此可见,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情况不理想,司法权威现状堪忧。
(三)对比与反思国外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及司法权威运行状态解读
在国外,在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情况迥然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
二、在剖析中探究我国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偏低、司法权威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与司法的缺位,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法律制度之因
在当今司法体制下,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裁、威慑体系,目前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只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此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又往往以申请人放弃而告终;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才有相应的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制起限较高,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仅对情节严重,拒不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发生效用,对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起效甚微。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但因工作量加大,工作风险增高,法律规定不易操作等原因,因拒不履行裁判被罚款、拘留的案件并不多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北京某法院为例,2010年全年拘留人数为90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审查的仅有2件,在此种法律制度下,司法权威自然无力彰显。
(二)优势与劣势的博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审判制度之因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司法模式,没有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之分,从案件审理到执行全部由一名法官承办,这种工作模式下,法官在审判、裁决时会充分考虑矛盾化解与自动履行工作,尽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其自动履行。但随着法院案件量的与日俱增,该种司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工作效率低下,监督制约不足使得司法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为改变现状,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了审判制度改革,变审执合一为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分开,然而该种司法模式,虽细化了法院内部分工合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审执分离无形中演变成了审执脱节,审判法官往往只注重结案数量,只重视案件的法律效果,却忽视了社会效果,导致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法官不满的情形时有发生;而且审执分离的工作模式,使很多法官形成坐堂问案多,实地考察少的工作习惯,导致部分法律文书未从执行实际出发,判决内容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缺乏可执行性,使当事人不易履行。审执分离制度的偏差运行使得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推升矛盾,法律文书效力的实现进程被无形拉长,司法权威则在拉锯战中被一点点耗尽。
(三)诚信与信仰的缺失,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社会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信用、长期效益往往被经济利益、短期行为所代替,尤其是我国现阶段,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社会诚信状况不佳。“《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等5个大中城市展开的民意调查显示:被访者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评价较低,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评价“一般”,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
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很多客观上可以主动履行、快速履行的案件必须通过漫长的执行程序来完成。而信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使得公权力无需更多介入公民生活,而只是成为公平的裁判者。由于征信体系的缺失,迫使公权力介入,使得公权机关不堪重负 。而执行权的介入某种程度上彰显了审判权的无力与司法权威的弱化。
(四)所失与所得的权衡,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司法权威弱化的经济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惩戒不够,对未主动履行,经法院强制后执行的更是鲜有规制,因到期未主动履行而支付迟延履行金,或是因拒不履行被罚款的仍不多见,此种现状导致债务人逃避履行的经济成本过低,以企业为例,到期未主动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后履行,不但不会有罚款的损失,还为自己赢得了资金周转的时机,相比之下,企业便没有了自动履行的积极性,也没有了拒不履行的畏惧性。
三、在借鉴中重构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强化司法权威的对策分析
(一)处罚与协作并重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强化司法措施
如前所述,立法的缺位与司法的疲软,使得制约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规定形同虚设,要想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尊严,需要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予以完善。
立法层面,增加对到期未主动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处罚。未按裁判文书载明日期履行义务已属于失信背约行为,同时对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构成了损害,因此法律要按照其过错程度、实际情形给予相应惩戒,使其明白未主动履行法院裁判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具体而言,在法律中增加对因到期未主动履行而导致执行程序启动的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对经济状况允许的苛以数额适当的罚款,对无法负担经济惩罚的可以行为罚代替,如一定时段的社区义务劳动等,此种规定可威慑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而在司法层面,则要全力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惩戒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
(二)加分与减分并用改革现有考评体系,力促审执衔接
建立健全现有考核管理体系,严格将案件自动履行率植入考评体系,并提高其在整体考核指标内的份额,督促审判法官在判决、裁定时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情况。具体为:
1.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实行加分制。鉴于对每件案件跟踪执行不切实际,可只对被告在履行期内通过审判法官将案款给付原告的案件进行统计,并以此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审判法官的审判业绩进行加分,每件加0.5分,鼓励审判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三重效果,同时也防止其因惧怕增加额外工作而拒绝收取当事人案款的行为。
2.对于调解案件,实行减分制。针对目前存在的调而不解,强制调解等不规范行为,可对调解结案案件的考核分值予以变革,调解案件考核时暂记1分,被告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每件扣0.5分。此种计次方法,可以避免法官为盲目结案随意调解,也可最大限度的缩短调解书中被告的履行期限,迫使法官在调解时充分考虑矛盾化解,认真审核被告的调解诚意,调解结案后主动跟踪、督促案件执行,促使调解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四)威慑与惩处同在建立社会范围内的执行威慑机制与社会诚信体系
目前,我国对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的领域较窄,一般为贷款、求职等行为,有限的行为限制制约了个人征信系统作用的发挥,未达到惩处的目的,未对不主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人构成实质上的威胁。故应建立包括工商、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内的多位一体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执行威慑机制,将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当事人的信息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布,并在创设公司、办理贷款、跨境出行、求职就业、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提高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履行法律文书者真正感受到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窘状。
四、结语
司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一种应然的社会状态,然而在实然的社会运行轨迹中,由于立法与司法的缺位,审判制度的偏差运行,诚信与信仰的缺失,经济惩罚与社会惩戒的疲软,司法的权威性往往被现实的阴影所掩盖,具体表现为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偏低。为使司法的权威重新彰显,就要破旧立新,从提高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入手,完善立法,建全司法,建立审执衔接的审判制度,强化社会诚信机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以期通过多方位、立体化的构筑,切实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以全面提升司法权威性。
注释:
周玉华.司法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罗书平.美国司法制度考察报告.中国律师.2001(8).
徐言方.“老赖”高消费,谁来拯救诚信危机.四川新闻网.
裘立华.信用黑名单:让“老赖”们为失信付出代价.半月谈.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