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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与核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于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至关重要。同时,共产党员必须正确认识自己对党组织和人民应尽的义务,并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共产党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党员义务观。
一、党员义务是《党章》的基本要求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宪法”,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从上述条款来看,《党章》对党员在价值观树立、理论与业务学习、党性培养、工作作风等方面应尽的义务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是党员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行为规范。不履行党员义务,就是违反《党章》,就不具备党员的资格,更不用说担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了。
二、准确理解党员义务
(一)党员义务严于公民义务
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党员义务要严于公民义务。从逻辑上说,党员作为公民,自然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以及普通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义务。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党员又不仅仅是公民,他还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和时代发展方向的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必须遵守作为党组织最高行为规范的《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主体,从逻辑上说必须履行比公民更严格的义务。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从事实上看,《党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八项义务,无论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还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抑或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都是党员而非普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普通公民可以对政府和领导发点牢骚,党员就不能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普通公民可以讲点排场,党员讲排场,表面上是好虚荣、讲面子,实质就是脱离群众,搞享乐主义;普通公民可以热衷于搞同乡会、同学会,党员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则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害党建。
党员义务严于公民义务,要求党员正确对待自己应尽的党员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把自己当作普通公民,忽视自己应尽的党员义务,甚至抵触。比如,搞团团伙伙,搞小圈子,公器私用等现象的频发,就是党员未能正确认识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关系。
(二)全面履行党员义务
《党章》第三条对党员应尽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有些党员认为,这些义务要求太多了,只要自己政治上不出毛病,工作上不出问题,做到这些就够了,至于其他一些要求,不用放在心上,比如:吃点喝点,讲点排场,不是什么大问题,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须知,《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八项义务,是党组织集全党智慧凝练出来的党员行为基本规范,不是可有可无、随意设定的,各项义务之间具有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共同构成党员行为基本规范的统一体系。举例来说,吃点喝点,表面上无伤大雅,实质上就是享乐主义,是脱离群众,在贫富差距较大、全国尚有2亿多贫困人口的现实国情下,这种享乐主义严重违反《党章》关于党员应当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要求。吃点喝点,还能说是小事吗?
三、党员履行义务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从法律上说,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必然招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设计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乃至违宪制裁等制度来解决公民不依法义务的问题。对党员来说,更需要完善的制度对党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党章》的尊严,促进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要求来看,只要不履行义务,必然招致制裁,因而任何一项法定义务都会对应相应的制裁措施,否则,违反法律却得不到纠正,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党章》对义务的规定也应当遵循上述逻辑。否则,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却无法对其进行追究,《党章》的权威和尊严无从谈起。
《党章》规定了党员应尽的八项义务,自然,应当有八项基本制度对党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例如,对于党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义务,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对于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党员,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党员应当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义务,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带病提拔”,因违纪撤职后没过多久复出,不守政治规矩仍然得到重用,这类不遵守党员义务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予以解决,必然会造成党员对《党章》规定义务的轻视,违反《党章》,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似乎没关系,反正总有官当。长此以往,《党章》就没人当回事,更不要说从严治党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这充分说明了健全和完善党员义务制度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作者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一、党员义务是《党章》的基本要求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宪法”,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从上述条款来看,《党章》对党员在价值观树立、理论与业务学习、党性培养、工作作风等方面应尽的义务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是党员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行为规范。不履行党员义务,就是违反《党章》,就不具备党员的资格,更不用说担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了。
二、准确理解党员义务
(一)党员义务严于公民义务
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党员义务要严于公民义务。从逻辑上说,党员作为公民,自然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以及普通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义务。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党员又不仅仅是公民,他还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和时代发展方向的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必须遵守作为党组织最高行为规范的《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主体,从逻辑上说必须履行比公民更严格的义务。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从事实上看,《党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八项义务,无论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还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抑或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都是党员而非普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普通公民可以对政府和领导发点牢骚,党员就不能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普通公民可以讲点排场,党员讲排场,表面上是好虚荣、讲面子,实质就是脱离群众,搞享乐主义;普通公民可以热衷于搞同乡会、同学会,党员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则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害党建。
党员义务严于公民义务,要求党员正确对待自己应尽的党员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把自己当作普通公民,忽视自己应尽的党员义务,甚至抵触。比如,搞团团伙伙,搞小圈子,公器私用等现象的频发,就是党员未能正确认识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关系。
(二)全面履行党员义务
《党章》第三条对党员应尽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有些党员认为,这些义务要求太多了,只要自己政治上不出毛病,工作上不出问题,做到这些就够了,至于其他一些要求,不用放在心上,比如:吃点喝点,讲点排场,不是什么大问题,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须知,《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八项义务,是党组织集全党智慧凝练出来的党员行为基本规范,不是可有可无、随意设定的,各项义务之间具有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共同构成党员行为基本规范的统一体系。举例来说,吃点喝点,表面上无伤大雅,实质上就是享乐主义,是脱离群众,在贫富差距较大、全国尚有2亿多贫困人口的现实国情下,这种享乐主义严重违反《党章》关于党员应当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要求。吃点喝点,还能说是小事吗?
三、党员履行义务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从法律上说,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必然招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设计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乃至违宪制裁等制度来解决公民不依法义务的问题。对党员来说,更需要完善的制度对党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党章》的尊严,促进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要求来看,只要不履行义务,必然招致制裁,因而任何一项法定义务都会对应相应的制裁措施,否则,违反法律却得不到纠正,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党章》对义务的规定也应当遵循上述逻辑。否则,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却无法对其进行追究,《党章》的权威和尊严无从谈起。
《党章》规定了党员应尽的八项义务,自然,应当有八项基本制度对党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例如,对于党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义务,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对于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党员,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党员应当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义务,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带病提拔”,因违纪撤职后没过多久复出,不守政治规矩仍然得到重用,这类不遵守党员义务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予以解决,必然会造成党员对《党章》规定义务的轻视,违反《党章》,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似乎没关系,反正总有官当。长此以往,《党章》就没人当回事,更不要说从严治党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这充分说明了健全和完善党员义务制度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作者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