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妇女工作上取得了喜人的进展。尤其在城市发展中,女性地位越来越高,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女性成为了“半边天”。但是以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男轻女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妇女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和社会不利因素。农村妇女权益现状非常严峻,其产生的原因诸多,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若想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转变封建思想,增强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才能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本文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北京;新农村; 妇女权益; 侵害; 保护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在“以人为本”原则基础上,将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重点位置;对于农村发展来说,妇女问题是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践行“三农”政策的重点与薄弱之处,只有农村妇女提高了地位、获得了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真正成为新一代的农村公民,确保和谐社会发展目标顺利落实到位。
客观来讲,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北京地区非常重视农村妇女工作,与其他省份或地区相比,北京农村妇女的发展状况相对处于领先水平,但是与当前现代化、全面化、和谐化、小康化的社会需求相比,北京新农村妇女的发展仍然存在差距,尤其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尚未从根本得以解决[1]。本文结合北京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政治、劳动、人身、教育等多个方面探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做好农村妇女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现状
(一)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虽然一部分农村妇女已经步入社会,开始关心国家时事、社会热点话题等,同时也提高了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初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从农村妇女参与政治的民主状况来看,与男子相比仍存在差距;在参与民主选举时,妇女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抱着应付、完成任务的心态,也容易受到其他人的思想控制。例如,当前在北京地区农村两委班子的女性比例较少,且大多妇女从事的职位轻微,很少有妇女参与竞选村主任或村支书,而是以计划生育工作、妇女工作、会计工作等配角为主。
(二)土地承包权与继承权受到侵害
一方面,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大多由于妇女出嫁而造成土地承包权、相关经济权益等无法保障,如农嫁农、农嫁非、上门女婿或者离婚丧偶妇女等。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都反映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农村妇女的继承权益受到侵害。农村地区流传着“养儿防老”的观念,因此赡养老人的负担主要落在儿子身上,但是这并不代表女儿就不管不问,甚至一些女儿对老人的照顾超过了儿子。但是老人去世之后,由于女儿所处的地位不同,大多不能平等地获得遗产或者房产。
(三)人身权益难以保障
在农村地区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在不同程度受到人身权益的侵害;一些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享受的权利无法保障,如家庭事务处理权、婚姻自主权等;还有一些老人私自干涉儿女的婚姻,离婚妇女不能获得应有财产或者剥夺抚养孩子的权利等,更有甚者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不良风气也进入了农村,如未婚同居、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都对妇女人身权益造成威胁[2]。
(四)受教育权利被剥夺
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所有未成年人都应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一些家庭的经济困难,再加上长期以来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影响,很多女孩子不能接受学校教育,即使上学也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因此很多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不高,进城务工只能从事低微的职业,劳动权利无法保障,给自身留下诸多不良隐患。
二、存在农村妇女权益侵害问题的原因分析
关于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受到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现实原因的制约,同时也包括了一系列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针对北京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传统思想观念的制约
我国是一个注重传统文化的国家,过去在塑造女性角色时注重两大特征:其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贬低了女性的生命价值与社会地位,认为女性应该是男性的附庸,如“三从四德”、“夫者妻之天”等;其二,将妇女的地位排除于社会发展之外,认为“女子受命于夫”、“女子无才便是德”,将妇女定位于“主内”的角色。正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制约,造成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地位难以提升,她们的各项权益都无法和男性相提并论。虽然我国经历了长久的民主革命斗争及改革开放大潮,对传统观念受到强烈抨击,但是并没有连根拔除,封建思想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农村更为严重[3]。
近年来,北京新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改变,农村妇女逐渐走向经济建设的第一线,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已经侵入民众思想的深处,仍然发挥一定作用。北京属于经济发达地区,虽然已经帮助女性摆脱了传统的观念束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氛围,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农村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
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从北京地区参与的调查数据显示,虽然当前妇女受教育的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无法相提并论,即使与农村男子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仍然较高。从文化程度的分布来看,以小学和高中为主,中专、大专以上所占比例相对较少。
由于受到文化水平不高的影响,在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生产中遇到诸多麻烦和不便,如:其一,妇女的政治认知水平有限,没能充分理解选举制度、政治法典以及相关选举程序等,在民主选举中的投票积极性不高,经常随便选择,有失公允;其二,由于受到文化水平限制,农村妇女获取信息的能力、来源、途径十分有限,造成她们目光狭隘,难以接受新事物,而对新农村建设中提出的“民主自治”缺乏接受与理解,再加上她们的自信心、自尊心不足,不能正确、客观地认识自我,常常表现出自卑心理,过于依赖男子及社会,缺乏自身对政治的判别能力,政治态度冷漠、敏感性不强;其三,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低下,在参与选举时认为自己的选票可有可无,甚至对候选人没有一点了解,随着丈夫或者一家之主的意愿,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再加上她们缺乏必要的政治义务感和效能感,没有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农村妇女,而无法决定社会与国家环境,同时大环境也不会影响自己的家庭。其四,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文化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决定其权利的保障[4-5]。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自我觉醒意识越强,就有强烈的“男女平等”思想,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妥善地处理问题;无论是婚姻家庭的地位、家中大小事的决定权,还是分担家务活、照顾孩子等,都能体现“男女平等”的期待,同时也可增强反抗家庭暴力的意识,能够采取和谐的方法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三)法律与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
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应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倾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工作还远远不足。虽然当前关于农村妇女参政问题已经提出了多项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而北京地区也提出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妇女事业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和地位,但是这些规定或办法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6]。大多政策、法规或条款仍处于宣传和倡导阶段,没有明确的惩戒内容,落实积极性不高;一些村委会根本没有女性成员,也被视为合法、合规现象。在各项保护政策、保护方法中过于强调结果,而没有可操作的程序与制度,缺乏完善的政策配套设施,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7]。
(四)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影响
从客观、整体角度来看,影响农村妇女权益落实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妇女地位差距等。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一些掩藏在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利益格局做出了调整,而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表现出一定的弊端和制约,造成农村妇女弱势地位没有发生改变,而在个别方面反而加大了男性与女性、不同层次女性之间的发展差距。例如,承保对象和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村民资格确定和户籍限制开放的矛盾、妇女婚嫁流动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性的矛盾等。如果不能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而解决矛盾与问题,不仅不利于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也将制约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发展。
三、强化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传统的文化观念
观念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因此农村地区必须转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不断提高妇女在农村的地位。首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学校、村部为媒介,组织农村妇女集中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改变她们的观念与意识,充分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当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其次,加强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如出动普法宣传车、张贴海报、举办电视专栏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农村地区营造良好的“人人尊重妇女”、“人人保护妇女”氛围。
(二)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
只有农村妇女自身得到良好的教育,提高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农村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北京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妇联应加强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避免在教育中发生性别歧视问题,尤其强化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给有困难的家庭适当补助,推广“春蕾计划”,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法完善自我、充实自我,争取更多学习的机会,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另外,结合农村妇女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教育等;各级政府部门在重视农村妇女教育问题的同时,还应注重其文化素养、综合素养的提升,举办文化提高班、扫盲班等,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妇女文化知识素养[8]。
(三)构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加强对劳动保障的监察,实现妇女的平等就业,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劳动观权益;强化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管理力度,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解决以往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视不足的问题,采取专项治理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其次,构建社会女性救助机制,尤其加强对农村被拐卖妇女、贫困妇女及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与保护。结合当前农村地区的实际问题,以农村妇女最关心、最敏感、最现实的热点问题,整合社会各部门的强大力量,实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化。根据当前农村基层的妇女组织没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现象,应出台相关解决与处理策略,确保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积极进行;最后,妇联作为农村妇女工作最重要的主体,也要作出一定改变和创新。转变以往“说服教育”、“上协下调”为主的模式,借助法律维权工具,帮助农村妇女主动维权,同时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经常性地与农村妇女谈心,了解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各级地区的妇联组织也要配合开展农村基层工作,分配专业的律师、设置农村妇女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妇女权益案件的法律援助[9-10]。同时,不断完善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法律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四)营造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环境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法律界,都应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尊重与重视,凭借自身力量介入农村妇女的侵权案件中,并从中挖掘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专业性的分析与研究,为政府机关、法律机关在政策、法规中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做到宏观维权与个例案件相结合。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宣传力度,通过媒介力量,开办专题访谈、讲座、热线咨询等栏目,改善农村妇女维权难的实际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维权氛围。
(五)强化“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奠定在落实“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条文,规范政府的监督力度,强化对“村规民约”的落实,保护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及作用,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应有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主要由政府部门把关,而妇女也要参与到投票、决策中,杜绝在村规民约中出现不利于维护妇女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解决农村本地对妇女不重视、不尊重的问题;在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如果政府发现存在侵犯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等现象,则有权责令修正;另外,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实施状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与整顿,清除并废止与维护妇女权益法律背道而驰或者有所冲突的内容,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与整改。
(六)加大政策与法律支持力度 只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扶持,才能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坚强后盾。由于北京属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因此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起到带头作用。在国家提倡的法律、法规中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实施地方法规,发挥政府支持作用。例如,在保障妇女人身权益方面,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充分运用北京市的经济优势,增强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保障;在保障土地权益方面,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联手解决各种突出的矛盾与问题,尤其改善历史遗留问题;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制度、法规等,避免发生侵害妇女的不正当行为。
另外,有关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问题,虽然表面上政府已经给农村妇女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提供了政策、法规支持,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提出政策命令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可以在候选人中划分男女比例,要求女性选民应达到一定数量;对积极参与竞选的妇女给予肯定和奖励,转变农村妇女的观念。为了提高妇女的参选积极性,还应划分“两委”成员与妇代会主任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妇女由于存在保底心理而只参与妇代会主任的职位竞选。另外,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渗透到整个妇女参政的过程中,包括政策的制定、评估、实时等,都应有妇女的参与,切实落实妇女参与民主的权益保障。
总之,在当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地位。近年来,北京新农村建设中的妇女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不争的实施,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推动北京新农村建设,是值得思考与探讨的话题。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设,强化政府的重视与扶持力度,确保妇女权益切实得以保护,更好地实现我国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秀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J].现代农村科技,2010(4).
[2]陈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研究[J].前沿,2006(8).
[3]罗虹,钟宏武.制约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学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
[4]李若楠.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妇女维权状况实证研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2(7).
[5]周应江.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4).
[6]赵敏.土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基于农业女性化引发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1(21).
[7]刘艳杰.农村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
[8]刘晓灵,王莎莎.关于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探讨[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2(4).
[9]郭春华,范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责任探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
[10]商春荣,黄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J].南方经济,2005.
【关键词】北京;新农村; 妇女权益; 侵害; 保护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在“以人为本”原则基础上,将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重点位置;对于农村发展来说,妇女问题是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践行“三农”政策的重点与薄弱之处,只有农村妇女提高了地位、获得了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真正成为新一代的农村公民,确保和谐社会发展目标顺利落实到位。
客观来讲,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北京地区非常重视农村妇女工作,与其他省份或地区相比,北京农村妇女的发展状况相对处于领先水平,但是与当前现代化、全面化、和谐化、小康化的社会需求相比,北京新农村妇女的发展仍然存在差距,尤其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尚未从根本得以解决[1]。本文结合北京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政治、劳动、人身、教育等多个方面探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做好农村妇女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现状
(一)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虽然一部分农村妇女已经步入社会,开始关心国家时事、社会热点话题等,同时也提高了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初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从农村妇女参与政治的民主状况来看,与男子相比仍存在差距;在参与民主选举时,妇女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抱着应付、完成任务的心态,也容易受到其他人的思想控制。例如,当前在北京地区农村两委班子的女性比例较少,且大多妇女从事的职位轻微,很少有妇女参与竞选村主任或村支书,而是以计划生育工作、妇女工作、会计工作等配角为主。
(二)土地承包权与继承权受到侵害
一方面,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大多由于妇女出嫁而造成土地承包权、相关经济权益等无法保障,如农嫁农、农嫁非、上门女婿或者离婚丧偶妇女等。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都反映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农村妇女的继承权益受到侵害。农村地区流传着“养儿防老”的观念,因此赡养老人的负担主要落在儿子身上,但是这并不代表女儿就不管不问,甚至一些女儿对老人的照顾超过了儿子。但是老人去世之后,由于女儿所处的地位不同,大多不能平等地获得遗产或者房产。
(三)人身权益难以保障
在农村地区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在不同程度受到人身权益的侵害;一些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享受的权利无法保障,如家庭事务处理权、婚姻自主权等;还有一些老人私自干涉儿女的婚姻,离婚妇女不能获得应有财产或者剥夺抚养孩子的权利等,更有甚者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不良风气也进入了农村,如未婚同居、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都对妇女人身权益造成威胁[2]。
(四)受教育权利被剥夺
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所有未成年人都应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一些家庭的经济困难,再加上长期以来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影响,很多女孩子不能接受学校教育,即使上学也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因此很多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不高,进城务工只能从事低微的职业,劳动权利无法保障,给自身留下诸多不良隐患。
二、存在农村妇女权益侵害问题的原因分析
关于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受到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现实原因的制约,同时也包括了一系列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针对北京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传统思想观念的制约
我国是一个注重传统文化的国家,过去在塑造女性角色时注重两大特征:其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贬低了女性的生命价值与社会地位,认为女性应该是男性的附庸,如“三从四德”、“夫者妻之天”等;其二,将妇女的地位排除于社会发展之外,认为“女子受命于夫”、“女子无才便是德”,将妇女定位于“主内”的角色。正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制约,造成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地位难以提升,她们的各项权益都无法和男性相提并论。虽然我国经历了长久的民主革命斗争及改革开放大潮,对传统观念受到强烈抨击,但是并没有连根拔除,封建思想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农村更为严重[3]。
近年来,北京新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改变,农村妇女逐渐走向经济建设的第一线,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已经侵入民众思想的深处,仍然发挥一定作用。北京属于经济发达地区,虽然已经帮助女性摆脱了传统的观念束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氛围,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农村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
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从北京地区参与的调查数据显示,虽然当前妇女受教育的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无法相提并论,即使与农村男子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仍然较高。从文化程度的分布来看,以小学和高中为主,中专、大专以上所占比例相对较少。
由于受到文化水平不高的影响,在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生产中遇到诸多麻烦和不便,如:其一,妇女的政治认知水平有限,没能充分理解选举制度、政治法典以及相关选举程序等,在民主选举中的投票积极性不高,经常随便选择,有失公允;其二,由于受到文化水平限制,农村妇女获取信息的能力、来源、途径十分有限,造成她们目光狭隘,难以接受新事物,而对新农村建设中提出的“民主自治”缺乏接受与理解,再加上她们的自信心、自尊心不足,不能正确、客观地认识自我,常常表现出自卑心理,过于依赖男子及社会,缺乏自身对政治的判别能力,政治态度冷漠、敏感性不强;其三,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低下,在参与选举时认为自己的选票可有可无,甚至对候选人没有一点了解,随着丈夫或者一家之主的意愿,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再加上她们缺乏必要的政治义务感和效能感,没有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农村妇女,而无法决定社会与国家环境,同时大环境也不会影响自己的家庭。其四,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文化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决定其权利的保障[4-5]。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自我觉醒意识越强,就有强烈的“男女平等”思想,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妥善地处理问题;无论是婚姻家庭的地位、家中大小事的决定权,还是分担家务活、照顾孩子等,都能体现“男女平等”的期待,同时也可增强反抗家庭暴力的意识,能够采取和谐的方法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三)法律与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
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应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倾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工作还远远不足。虽然当前关于农村妇女参政问题已经提出了多项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而北京地区也提出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妇女事业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和地位,但是这些规定或办法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6]。大多政策、法规或条款仍处于宣传和倡导阶段,没有明确的惩戒内容,落实积极性不高;一些村委会根本没有女性成员,也被视为合法、合规现象。在各项保护政策、保护方法中过于强调结果,而没有可操作的程序与制度,缺乏完善的政策配套设施,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7]。
(四)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影响
从客观、整体角度来看,影响农村妇女权益落实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妇女地位差距等。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一些掩藏在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利益格局做出了调整,而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表现出一定的弊端和制约,造成农村妇女弱势地位没有发生改变,而在个别方面反而加大了男性与女性、不同层次女性之间的发展差距。例如,承保对象和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村民资格确定和户籍限制开放的矛盾、妇女婚嫁流动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性的矛盾等。如果不能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而解决矛盾与问题,不仅不利于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也将制约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发展。
三、强化北京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传统的文化观念
观念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因此农村地区必须转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不断提高妇女在农村的地位。首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学校、村部为媒介,组织农村妇女集中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改变她们的观念与意识,充分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当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其次,加强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如出动普法宣传车、张贴海报、举办电视专栏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农村地区营造良好的“人人尊重妇女”、“人人保护妇女”氛围。
(二)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
只有农村妇女自身得到良好的教育,提高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农村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北京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妇联应加强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避免在教育中发生性别歧视问题,尤其强化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给有困难的家庭适当补助,推广“春蕾计划”,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法完善自我、充实自我,争取更多学习的机会,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另外,结合农村妇女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教育等;各级政府部门在重视农村妇女教育问题的同时,还应注重其文化素养、综合素养的提升,举办文化提高班、扫盲班等,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妇女文化知识素养[8]。
(三)构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加强对劳动保障的监察,实现妇女的平等就业,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劳动观权益;强化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管理力度,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解决以往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视不足的问题,采取专项治理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其次,构建社会女性救助机制,尤其加强对农村被拐卖妇女、贫困妇女及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与保护。结合当前农村地区的实际问题,以农村妇女最关心、最敏感、最现实的热点问题,整合社会各部门的强大力量,实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化。根据当前农村基层的妇女组织没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现象,应出台相关解决与处理策略,确保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积极进行;最后,妇联作为农村妇女工作最重要的主体,也要作出一定改变和创新。转变以往“说服教育”、“上协下调”为主的模式,借助法律维权工具,帮助农村妇女主动维权,同时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经常性地与农村妇女谈心,了解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各级地区的妇联组织也要配合开展农村基层工作,分配专业的律师、设置农村妇女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妇女权益案件的法律援助[9-10]。同时,不断完善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法律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四)营造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环境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法律界,都应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尊重与重视,凭借自身力量介入农村妇女的侵权案件中,并从中挖掘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专业性的分析与研究,为政府机关、法律机关在政策、法规中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做到宏观维权与个例案件相结合。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宣传力度,通过媒介力量,开办专题访谈、讲座、热线咨询等栏目,改善农村妇女维权难的实际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维权氛围。
(五)强化“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奠定在落实“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条文,规范政府的监督力度,强化对“村规民约”的落实,保护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及作用,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应有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主要由政府部门把关,而妇女也要参与到投票、决策中,杜绝在村规民约中出现不利于维护妇女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解决农村本地对妇女不重视、不尊重的问题;在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如果政府发现存在侵犯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等现象,则有权责令修正;另外,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实施状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与整顿,清除并废止与维护妇女权益法律背道而驰或者有所冲突的内容,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与整改。
(六)加大政策与法律支持力度 只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扶持,才能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坚强后盾。由于北京属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因此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起到带头作用。在国家提倡的法律、法规中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实施地方法规,发挥政府支持作用。例如,在保障妇女人身权益方面,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充分运用北京市的经济优势,增强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保障;在保障土地权益方面,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联手解决各种突出的矛盾与问题,尤其改善历史遗留问题;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制度、法规等,避免发生侵害妇女的不正当行为。
另外,有关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问题,虽然表面上政府已经给农村妇女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提供了政策、法规支持,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提出政策命令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可以在候选人中划分男女比例,要求女性选民应达到一定数量;对积极参与竞选的妇女给予肯定和奖励,转变农村妇女的观念。为了提高妇女的参选积极性,还应划分“两委”成员与妇代会主任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妇女由于存在保底心理而只参与妇代会主任的职位竞选。另外,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渗透到整个妇女参政的过程中,包括政策的制定、评估、实时等,都应有妇女的参与,切实落实妇女参与民主的权益保障。
总之,在当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地位。近年来,北京新农村建设中的妇女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不争的实施,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推动北京新农村建设,是值得思考与探讨的话题。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设,强化政府的重视与扶持力度,确保妇女权益切实得以保护,更好地实现我国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秀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J].现代农村科技,2010(4).
[2]陈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研究[J].前沿,2006(8).
[3]罗虹,钟宏武.制约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学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
[4]李若楠.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妇女维权状况实证研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2(7).
[5]周应江.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4).
[6]赵敏.土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基于农业女性化引发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1(21).
[7]刘艳杰.农村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
[8]刘晓灵,王莎莎.关于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探讨[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2(4).
[9]郭春华,范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责任探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
[10]商春荣,黄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J].南方经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