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遗产弟媳有权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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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8年前,我母亲考虑到我弟弟有九级工伤,赚钱不容易,将一套房子赠与给他,还到公证机关办了公证,不过,一直没有办变更登记手续。从那以后,房子都由我弟弟出租,租金也由他支配。前不久,我母亲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查出有恶性肿瘤,医疗费很高。母亲岁数大了,除了每月几百元的社保,没有别的收入,只能让我们两个儿子来分担。我同意了,弟弟却表现得很冷漠,以经济困难为由不肯出钱。母亲很寒心,想把赠给弟弟的房子要回来,可母亲已经跟弟弟签了赠予合同。请问:这合同能撤销吗?
  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你母亲把房子赠给你弟弟,虽然还没过户,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但签订了赠与合同,还进行了公证,因此,你母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不能以所有权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
  不过,不能以所有权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赠与。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合同法》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扶养义务的一种,现在你母亲年事已高,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急需治疗,确需子女照料并承担相关医疗费。你弟弟尽管声称经济困难,但作为儿子,他仍应积极地履行相关义务,现在他拒不履行,不仅令你母亲寒心,也产生了一种法律后果,赋予了你母亲撤销房子赠与的权利,那房子,你母亲现在有权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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