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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煤炭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研究瓦斯爆炸事故的关键部分是研究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而明火的产生是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必须条件。本文以2007、2008两年内发生的12起重大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共找出10种引起明火的直接不安全动作,从而导致了这12起事故的发生,发生次数最多的不安全动作是“不按规定填充水泥”。
0、引言
瓦斯为煤矿五大危害之首,我国每年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因为瓦斯爆炸死亡的人数达6000人,是美国的100倍。在瓦斯爆炸事故中,以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显得尤为突出,掘进工作面不仅是最容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场所,并且还是发生事故以后救援难度最大的地点,十分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专家统计与掘进面有关的瓦斯爆炸事故占到总瓦斯爆炸事故的67%以上,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更高。预防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防止明火产生是预防瓦斯爆炸的核心,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动作造成的,研究引起明火产生的不安全动作将成为关键。
1、样本选取
最近十年煤矿的生产条件、开采技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之前有了很大变化,为了使选取的事故案例更具有可比性,能够使研究工作在将来更好的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结合现有数据资料条件,本文将对2007、2008两年内发生的12起重大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见表1)进行分析,对引起这些事故的直接不安全动作进行研究。
表1 2007、2008年掘进工作面重大及以上瓦斯爆炸事故列表
2、理论依据
本课题以行为安全模型(图1)为理论依据,着重研究行为安全模型的第III部分,即事故的直接原因部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另一个是人的不安全动作,物的不安全该状态大多都因人的不安全动作而引起,及本文件将对这些事故的直接不安全动作进行分析研究。
图1 行为安全模型
3、产生明火的不安全动作分析
通过应用行为安全模型对这12起掘进工作面重大及以上瓦斯爆炸事故分析,经统计有10种直接不安全动作,发生了20次,导致了掘进工作面出现火源,成为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备条件。10种不安全动作分别为: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矿工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矿工使用禁用炸药违规发炮、使用不合格放炮器、矿工使用自行购买的矿灯、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转保护装置、矿工擅自改变矿灯结构、现场作业人员吸烟。其中发生次数最多的不安全动作为“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共发生5次,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未填充水炮泥”、“水炮泥填充量不够”、“水炮泥不合格”;接下来为发生4次的不安全动作“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这一不安全动作发生3次;“使用违禁炸药”这一不安全动作发生2次,其余不安全动作各发生1次。具体见表2。
表2 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产生火源的不安全动作
由表2分析可见,这十种动作主要容易造成以下四方面后果,从而引发明火的出现。
(1)、违章放炮引起:在所研究的12起事故中,违章放炮的不安全动作分别有:(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2)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在几乎所有的因违章放炮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原因就是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规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是另一个常见的违章放炮的不安全动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电器电缆短路:电缆电器短路是造成矿井内出现明火的常见现象,在所研究的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共有四种不安全动作分别有:(1)矿工未经检查使用无短路保护装置的不合格煤电钻;(2)矿工未经检查使用电缆线有明结头的不合格煤电钻;(3)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钻保护装置;(4)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
(3)、使用不合格物品:使用不合格物品是导致矿井中出现明火的另一原因,在研究的这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两种不安全动作导致火源的产生,一种是放炮过程中使用禁用炸药违规放炮,另一种是矿工使用不合格矿灯。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在所研究的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是因为现场作业人员吸烟这一不安全动作而产生火源的。
经过分析统计,事故案例样本中出现的引起明火的20个不安全动作中,分别是由放炮人员、掘进人员和机电管理人员3个工种发出的。图2为各工作引起明火的不安全动作发生起数图。由图可见,放炮人员共发出了16个不安全动作,占比80%,其次为掘进人员发出了3个不安全动作,占比15%,机电管理人员发出1个不安全动作。可见放炮人员与掘进人员为引起明火的不安全动作主要动作发出者,尤其以放炮人员为主。
图3为引起明火各类不安全动作发生起数图,事故案例样本中出现的引起明火的20个不安全动作中,可以分成五大类型,分别为:错误执行工作、使用不合格物品、破坏设备装置、随意摆放物品和严格禁止行为。在这五大类不安全动作中,发生次数最多的是错误执行工作共发生了9次,其次为使用不合格物品发生了7次,接下来为破坏设备装置发生了2次,随意摆放物品和严格禁止行为各发生了1次。
4、结论
在2007、2008两年内发生的12起重大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中,引起明火产生的不安全动作有10种,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未执行“一炮三检”、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放炮员使用禁用炸药违规发炮、使用不合格放炮器、矿工使用自行购买的矿灯、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转保护装置、矿工擅自改变矿灯结构和现场作业人员吸烟;十种不安全动作可分为错误执行工作、使用不合格物品、随意摆放设备、破坏设备装置和严格禁止行为五种类型,分别由放炮人员、掘进人员和机电管理人员三种工作类型发出了20次;引起明火出现的不安全动作发生次数最多的为不安规定填充水炮泥,其次为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安动作发出次数最多的工种为放炮人员。
作者简介:
李淑彪,男(1987,05—?),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 2013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0、引言
瓦斯为煤矿五大危害之首,我国每年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因为瓦斯爆炸死亡的人数达6000人,是美国的100倍。在瓦斯爆炸事故中,以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显得尤为突出,掘进工作面不仅是最容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场所,并且还是发生事故以后救援难度最大的地点,十分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专家统计与掘进面有关的瓦斯爆炸事故占到总瓦斯爆炸事故的67%以上,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更高。预防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防止明火产生是预防瓦斯爆炸的核心,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动作造成的,研究引起明火产生的不安全动作将成为关键。
1、样本选取
最近十年煤矿的生产条件、开采技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之前有了很大变化,为了使选取的事故案例更具有可比性,能够使研究工作在将来更好的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结合现有数据资料条件,本文将对2007、2008两年内发生的12起重大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见表1)进行分析,对引起这些事故的直接不安全动作进行研究。
表1 2007、2008年掘进工作面重大及以上瓦斯爆炸事故列表
2、理论依据
本课题以行为安全模型(图1)为理论依据,着重研究行为安全模型的第III部分,即事故的直接原因部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另一个是人的不安全动作,物的不安全该状态大多都因人的不安全动作而引起,及本文件将对这些事故的直接不安全动作进行分析研究。
图1 行为安全模型
3、产生明火的不安全动作分析
通过应用行为安全模型对这12起掘进工作面重大及以上瓦斯爆炸事故分析,经统计有10种直接不安全动作,发生了20次,导致了掘进工作面出现火源,成为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备条件。10种不安全动作分别为: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矿工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矿工使用禁用炸药违规发炮、使用不合格放炮器、矿工使用自行购买的矿灯、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转保护装置、矿工擅自改变矿灯结构、现场作业人员吸烟。其中发生次数最多的不安全动作为“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共发生5次,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未填充水炮泥”、“水炮泥填充量不够”、“水炮泥不合格”;接下来为发生4次的不安全动作“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这一不安全动作发生3次;“使用违禁炸药”这一不安全动作发生2次,其余不安全动作各发生1次。具体见表2。
表2 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产生火源的不安全动作
由表2分析可见,这十种动作主要容易造成以下四方面后果,从而引发明火的出现。
(1)、违章放炮引起:在所研究的12起事故中,违章放炮的不安全动作分别有:(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2)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在几乎所有的因违章放炮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原因就是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规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是另一个常见的违章放炮的不安全动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电器电缆短路:电缆电器短路是造成矿井内出现明火的常见现象,在所研究的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共有四种不安全动作分别有:(1)矿工未经检查使用无短路保护装置的不合格煤电钻;(2)矿工未经检查使用电缆线有明结头的不合格煤电钻;(3)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钻保护装置;(4)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
(3)、使用不合格物品:使用不合格物品是导致矿井中出现明火的另一原因,在研究的这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两种不安全动作导致火源的产生,一种是放炮过程中使用禁用炸药违规放炮,另一种是矿工使用不合格矿灯。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在所研究的12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是因为现场作业人员吸烟这一不安全动作而产生火源的。
经过分析统计,事故案例样本中出现的引起明火的20个不安全动作中,分别是由放炮人员、掘进人员和机电管理人员3个工种发出的。图2为各工作引起明火的不安全动作发生起数图。由图可见,放炮人员共发出了16个不安全动作,占比80%,其次为掘进人员发出了3个不安全动作,占比15%,机电管理人员发出1个不安全动作。可见放炮人员与掘进人员为引起明火的不安全动作主要动作发出者,尤其以放炮人员为主。
图3为引起明火各类不安全动作发生起数图,事故案例样本中出现的引起明火的20个不安全动作中,可以分成五大类型,分别为:错误执行工作、使用不合格物品、破坏设备装置、随意摆放物品和严格禁止行为。在这五大类不安全动作中,发生次数最多的是错误执行工作共发生了9次,其次为使用不合格物品发生了7次,接下来为破坏设备装置发生了2次,随意摆放物品和严格禁止行为各发生了1次。
4、结论
在2007、2008两年内发生的12起重大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中,引起明火产生的不安全动作有10种,未按规定填充水炮泥、未执行“一炮三检”、未检查即使用不合格煤电钻、放炮员使用禁用炸药违规发炮、使用不合格放炮器、矿工使用自行购买的矿灯、机电设备管理人员随意摆放电缆电机、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并破坏煤电转保护装置、矿工擅自改变矿灯结构和现场作业人员吸烟;十种不安全动作可分为错误执行工作、使用不合格物品、随意摆放设备、破坏设备装置和严格禁止行为五种类型,分别由放炮人员、掘进人员和机电管理人员三种工作类型发出了20次;引起明火出现的不安全动作发生次数最多的为不安规定填充水炮泥,其次为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安动作发出次数最多的工种为放炮人员。
作者简介:
李淑彪,男(1987,05—?),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 2013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