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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建设工期究竟定为多长时间是合理的?这看起来好象是一个简单的命题,其实却是一个包含经济方面、技术方面甚至法律层面系统而复杂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与工期关联的工程进度,而且对工程的质量和投资也有很大影响。自2008年发生金融经济危机以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好像在一个怪圈中运行,业主心知肚明是一个缩短了的不合理工期而拿出来招标,潜在承包人为了不被废标违心的做了工期的“实质性”响应。如何克服这些乱象,确定一个合理工期呢?
公路工程建设工期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时间。我们主要讨论合同工期,工期的确定以及如何减少赶工现象。高速公路建设合理工期的确定: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规定;必须遵循工程固有自然规律;必须遵照综合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合理工期的确定应考虑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
工期提前,固然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最主要的是提前交付使用又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但是过长的压缩施工期(如一年以上)会使公路工程在技术上、质量上得不到满足和保证,使竣工通车后的高速公路留下隐患,后期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来维修、养护。导致前期节约的资金,后期还要花出去。甚至有些问题会严重到光靠维修和养护解决不了,得不偿失,这是它的消极方面。
一、高速公路建设合理工期的确定在法律层面上已不是一个新命题,确定工期的法规条文在数个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第3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條例》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09号)第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赶工献礼。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压缩工期,盲目赶工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赶工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二、谈到合同工期自然会考虑前期工作时间。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第2条对高速公路有规定。
地形地质地貌 前期工作周期
平原微丘区 ≥24个月
山岭重丘区 ≥36个月
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 ≥48个月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 ≥48个月
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从表面看,工程项目并没有赶工期,但实际上造成变相的赶工期,这个问题也较为普遍。
设计是为了控制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投资的。设计是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但是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工作深度不够,致使工程开工后产生大量的设计变更和调概,这当然是没有合理工期带来的直接后果。
三、确定工期要和标段划分有机结合在一起,尽可能采用合理长工期的大标段。
若按合理长工期的大标段,一套模板可能要在同类结构中周转三至四次。反之,标段相应就得划小,工期压缩。同类结构有可能仅有一座,造成模板可能只能用一次,或者企业为了数座同类结构而无形中增加模板套数,而且公路工程大多采用有限的标准图设计而非标准化设计,如果新中标项目跨出标准图区域,这些只用一次或一、二次的模板就只能当废铁卖,必然会增加承包商的投入,也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
四、地形地质和气候等自然条件有时候会变成工期的决定因素。
比如东北地区冬季期间长,每年施工期,最早从5月份开始,10月末结束,再去掉雨季一个多月工期,实际有效工期每年只有四个多月。7、8月份刚进入施工高潮时期却来到雨季,路基施工受到很大影响,雨季后,土方含水量过大,需要晾晒,按道理要有一定充裕的时间。如果路基土石方工程工期按二年来安排(实际相当于南方一年,)施工单位就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对可利用土方晾晒、压实。这样一是解决了因工期短,土方无法晾晒增加借方和弃方,使变更设计费用增加。二是避免冬季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反而增加工程成本的问题。
笔者曾在某穿越秦岭高速公路项目路基桥隧工程,线路走向为某峪,桥隧相连,间或有200m路基可作为梁场,台座与存梁矛盾,最后以台座为主,架桥机常年设置,台座上预制满之后赶紧架梁,常受紧邻隧道未贯通制约又架不成。18个月合同工期延长到36个月。
五、技术复杂和常规工艺都有可能成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制约因素。
比如高墩大跨的悬浇刚构桥因其技术复杂而使工期也变成刚性的。在软基上填筑路基基本可以算作常规工艺,但必须观察沉降量,等其排水固结,否则欲速则不达,整体失稳而滑移,填筑工作从头再来。类似的还有路基高填方的工后沉降时间。
六、极端恶劣施工条件和原材料供应也是确定工期时要考虑的哟。
笔者所在雁北地区某高速公路项目,无拌合用水,须请专业化队伍凿600m深井,耗时3个月。无法正常开展施工,工期却是已过3月。雁北地区有效工期和东北地区差不多,若把合同工期定为一年,那无论如何也无法按期完工。
七、招标时,必须列入强制要求的专用机械设备投入,这是合同工期按期实现的保证之一。
我们仅说一种施工,黄土地区桩基成孔,人工挖孔得十几天或几十天,旋挖转则是用小时来计算成孔时间。
八、确定的工期应当和业主自己的资金筹措计划相关联。
目前,国内公路工程业主大多是通过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来完成公路建设的,而银行放贷则严格按期拨付。抢工期会把投资计划打乱,银行没有给你准备那么多钱,造成业主投资不到位;确定的工期短,而实际施工达不到相应的强度,造成银行准备的资金拨付不出去,迫使银行调整你的贷款拨付计划,降低你下一期资金拨付额度,同样会造成业主投资不到位,从而带来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
九、确定工期应以《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的规定为基准点做小幅调整。
地形地质地貌 施工工期
平原微丘区 >36个月
山岭重丘区 >48个月
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 >60个月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 >60个月
路基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应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
十、建立对诀定合同工期决策者后法律层面之外的追究制度,合同工期决策者主要是业主,其确定的合同工期往往较合理工期短。
若未按期完成,这就要考虑除去变更设计即设计者原因拖期、施工者原因拖期外有多少是决策者不合理决策造成的,据此对决策者施以暂停升迁、降职降级处罚,则会警示后面决策者对工期决策趋于更合理。
综上所述,工期安排,一般还是要以正常的合理工期进行考虑为好。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分析、统筹计划安排。复杂不好决策的工程,必要时进行技术上(包括质量)和经济上的比较论证以供选择。
公路工程建设工期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时间。我们主要讨论合同工期,工期的确定以及如何减少赶工现象。高速公路建设合理工期的确定: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规定;必须遵循工程固有自然规律;必须遵照综合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合理工期的确定应考虑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
工期提前,固然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最主要的是提前交付使用又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但是过长的压缩施工期(如一年以上)会使公路工程在技术上、质量上得不到满足和保证,使竣工通车后的高速公路留下隐患,后期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来维修、养护。导致前期节约的资金,后期还要花出去。甚至有些问题会严重到光靠维修和养护解决不了,得不偿失,这是它的消极方面。
一、高速公路建设合理工期的确定在法律层面上已不是一个新命题,确定工期的法规条文在数个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第3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條例》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09号)第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赶工献礼。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压缩工期,盲目赶工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赶工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二、谈到合同工期自然会考虑前期工作时间。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第2条对高速公路有规定。
地形地质地貌 前期工作周期
平原微丘区 ≥24个月
山岭重丘区 ≥36个月
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 ≥48个月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 ≥48个月
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从表面看,工程项目并没有赶工期,但实际上造成变相的赶工期,这个问题也较为普遍。
设计是为了控制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投资的。设计是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但是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工作深度不够,致使工程开工后产生大量的设计变更和调概,这当然是没有合理工期带来的直接后果。
三、确定工期要和标段划分有机结合在一起,尽可能采用合理长工期的大标段。
若按合理长工期的大标段,一套模板可能要在同类结构中周转三至四次。反之,标段相应就得划小,工期压缩。同类结构有可能仅有一座,造成模板可能只能用一次,或者企业为了数座同类结构而无形中增加模板套数,而且公路工程大多采用有限的标准图设计而非标准化设计,如果新中标项目跨出标准图区域,这些只用一次或一、二次的模板就只能当废铁卖,必然会增加承包商的投入,也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
四、地形地质和气候等自然条件有时候会变成工期的决定因素。
比如东北地区冬季期间长,每年施工期,最早从5月份开始,10月末结束,再去掉雨季一个多月工期,实际有效工期每年只有四个多月。7、8月份刚进入施工高潮时期却来到雨季,路基施工受到很大影响,雨季后,土方含水量过大,需要晾晒,按道理要有一定充裕的时间。如果路基土石方工程工期按二年来安排(实际相当于南方一年,)施工单位就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对可利用土方晾晒、压实。这样一是解决了因工期短,土方无法晾晒增加借方和弃方,使变更设计费用增加。二是避免冬季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反而增加工程成本的问题。
笔者曾在某穿越秦岭高速公路项目路基桥隧工程,线路走向为某峪,桥隧相连,间或有200m路基可作为梁场,台座与存梁矛盾,最后以台座为主,架桥机常年设置,台座上预制满之后赶紧架梁,常受紧邻隧道未贯通制约又架不成。18个月合同工期延长到36个月。
五、技术复杂和常规工艺都有可能成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制约因素。
比如高墩大跨的悬浇刚构桥因其技术复杂而使工期也变成刚性的。在软基上填筑路基基本可以算作常规工艺,但必须观察沉降量,等其排水固结,否则欲速则不达,整体失稳而滑移,填筑工作从头再来。类似的还有路基高填方的工后沉降时间。
六、极端恶劣施工条件和原材料供应也是确定工期时要考虑的哟。
笔者所在雁北地区某高速公路项目,无拌合用水,须请专业化队伍凿600m深井,耗时3个月。无法正常开展施工,工期却是已过3月。雁北地区有效工期和东北地区差不多,若把合同工期定为一年,那无论如何也无法按期完工。
七、招标时,必须列入强制要求的专用机械设备投入,这是合同工期按期实现的保证之一。
我们仅说一种施工,黄土地区桩基成孔,人工挖孔得十几天或几十天,旋挖转则是用小时来计算成孔时间。
八、确定的工期应当和业主自己的资金筹措计划相关联。
目前,国内公路工程业主大多是通过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来完成公路建设的,而银行放贷则严格按期拨付。抢工期会把投资计划打乱,银行没有给你准备那么多钱,造成业主投资不到位;确定的工期短,而实际施工达不到相应的强度,造成银行准备的资金拨付不出去,迫使银行调整你的贷款拨付计划,降低你下一期资金拨付额度,同样会造成业主投资不到位,从而带来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
九、确定工期应以《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的规定为基准点做小幅调整。
地形地质地貌 施工工期
平原微丘区 >36个月
山岭重丘区 >48个月
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 >60个月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 >60个月
路基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应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
十、建立对诀定合同工期决策者后法律层面之外的追究制度,合同工期决策者主要是业主,其确定的合同工期往往较合理工期短。
若未按期完成,这就要考虑除去变更设计即设计者原因拖期、施工者原因拖期外有多少是决策者不合理决策造成的,据此对决策者施以暂停升迁、降职降级处罚,则会警示后面决策者对工期决策趋于更合理。
综上所述,工期安排,一般还是要以正常的合理工期进行考虑为好。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分析、统筹计划安排。复杂不好决策的工程,必要时进行技术上(包括质量)和经济上的比较论证以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