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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的代表,在对抗制体制下孕育的无效辩护制度,它的形成与发展是与判例密不可分的。辩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就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言,完善的辩护制度是由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共同构成的。作为辩护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有效辩护制度与无效辩护制度是紧密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讲,有效辩护权是无效辩护主张的权利源泉,无效辩护制度则是有效辩护制度运行的必要保障。虽然无效辩护制度的确立是以有效辩护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为前提的,但无效辩护制度的确立无疑会加速有效辩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