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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受理职务犯罪线索举报工作,是扩大案源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面临举报线索数量、质量下降,举报线索积压,线索成案率低的情况,完善和改进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当前受理的举报线索有50%以上都是匿名举报,来信来电举报较多,来访较少,且很多来访人都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这给初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内容较为翔实外,大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都是听说的或者猜测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最终造成线索积压。
2.举报线索数量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畏官”、“清官”的传统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认为上级机关更能解决问题,有“信访不信法”思维定势的影响。主要表现就是举报中心受理线索数量与市院交办线索数量的比值逐年下降。这就导致了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时间增长,重访率增高。
3.举报线索成案率低。当前群众为争取问题解决,往往是不分职能管辖,多头举报,将很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也一并给过来,一方面造成线索保密性差,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任务,这直接导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社会上存在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甚至遭到报复等恶性事件发生的现象,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语焉不详,不敢透露详细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不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举报人进行有力的保护。这正是造成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较低的原因。
2.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了解信任,举报信往往是多头举报、顺便投往检察院。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时,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查处完毕了。这种多头举报的行为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线索的保密。
3.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办案部门很少能够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反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工作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某一案件的追踪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失去连续性,造成监督中断。有时办案人员还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线索办理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监督。
三、开展举报线索初核的必要性
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是准确分流线索、防止线索积压、加强内部制约的必要措施。对于那些犯罪主体不明,案件管辖不清,事实真假难辨的举报线索,通过举報中心的初核,去伪存真,查清管辖,能够为线索的准确分流提供依据。有利于尽快消化举报线索,减少线索积压;有利于及时回复当事人;有利于侦查部门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举报中心按规定对一些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是对侦查部门查案工作的有效补充,也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制约,建立举报线索初核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四、规范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领导机制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点,做好这项工作就为其它有关业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切实做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有必要成立一个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只有主要领导带头才能真正落实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权责分离。只有确立全院“一盘棋”,各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协调配合,才能弥补控申部门自身办案力量不足的缺陷,加快初查和办案的速度,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办案效率与效果。
(二)制定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相关制度
1.制定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要做好举报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和保密的相关制度,厘清举报人及办案人员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做到保障举报人的权利,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一改“举报不知情,知情不举报”的尴尬现状。
2.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初查制度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成功立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举报中心初查“四类”案件,即“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这种初查制度决定了真正属于举报中心初查范围的案件仅占少数,得不到领导足够重视,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初查得到处理的举报线索,不能得到消化处理,从而形成线索积压。建议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规范初查的方法、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线索利用率,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本院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时,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登记、处理。对本院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应当交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的内部监督多数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要制定、完善分流线索跟踪督办制度规定,自侦部门初查线索不立案、立案和结案由举报中心审批,真正落实举报中心的内部监督权。
(三)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规范举报
举报宣传工作是有效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途径,宣传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举报知识宣传,引导、帮助、鼓励群众正确、依法举报;要走出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立案标准、举报制度、以及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提升线索的价值,从源头上增加线索的成案率,最终解决线索积压的难题。
(四)增强对内对外联系,齐心协力化解积案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对内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自侦部门,对外涉及到公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面对当前多头举报、匿名举报、农村集体上访多的情势,要做好举报工作仅仅依靠检察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对内对外的联系,增强创新意识,做好协调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开展好这项工作。
(五)坚持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
举报中心和侦查、预防部门互相配合,每季度一次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查、处理等情况进行协调沟通,对举报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侦查、预防部门共同甄别举报材料的可查性。且每年定期组织对分转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查办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留作存档待查处理。
(六)注重办案效率,快速反馈当事人
办案人员在初查过程中,必须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避免举报线索大量积压,杜绝“压案不查”现象,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对署名举报更要做到100%的满意答复率,确保初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重复访和越级访。做好反馈工作,鼓励和保护群众举报,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当前受理的举报线索有50%以上都是匿名举报,来信来电举报较多,来访较少,且很多来访人都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这给初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内容较为翔实外,大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都是听说的或者猜测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最终造成线索积压。
2.举报线索数量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畏官”、“清官”的传统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认为上级机关更能解决问题,有“信访不信法”思维定势的影响。主要表现就是举报中心受理线索数量与市院交办线索数量的比值逐年下降。这就导致了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时间增长,重访率增高。
3.举报线索成案率低。当前群众为争取问题解决,往往是不分职能管辖,多头举报,将很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也一并给过来,一方面造成线索保密性差,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任务,这直接导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社会上存在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甚至遭到报复等恶性事件发生的现象,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语焉不详,不敢透露详细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不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举报人进行有力的保护。这正是造成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较低的原因。
2.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了解信任,举报信往往是多头举报、顺便投往检察院。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时,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查处完毕了。这种多头举报的行为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线索的保密。
3.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办案部门很少能够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反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工作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某一案件的追踪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失去连续性,造成监督中断。有时办案人员还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线索办理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监督。
三、开展举报线索初核的必要性
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是准确分流线索、防止线索积压、加强内部制约的必要措施。对于那些犯罪主体不明,案件管辖不清,事实真假难辨的举报线索,通过举報中心的初核,去伪存真,查清管辖,能够为线索的准确分流提供依据。有利于尽快消化举报线索,减少线索积压;有利于及时回复当事人;有利于侦查部门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举报中心按规定对一些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是对侦查部门查案工作的有效补充,也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制约,建立举报线索初核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四、规范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领导机制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点,做好这项工作就为其它有关业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切实做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有必要成立一个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只有主要领导带头才能真正落实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权责分离。只有确立全院“一盘棋”,各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协调配合,才能弥补控申部门自身办案力量不足的缺陷,加快初查和办案的速度,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办案效率与效果。
(二)制定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相关制度
1.制定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要做好举报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和保密的相关制度,厘清举报人及办案人员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做到保障举报人的权利,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一改“举报不知情,知情不举报”的尴尬现状。
2.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初查制度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成功立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举报中心初查“四类”案件,即“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这种初查制度决定了真正属于举报中心初查范围的案件仅占少数,得不到领导足够重视,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初查得到处理的举报线索,不能得到消化处理,从而形成线索积压。建议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规范初查的方法、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线索利用率,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本院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时,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登记、处理。对本院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应当交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的内部监督多数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要制定、完善分流线索跟踪督办制度规定,自侦部门初查线索不立案、立案和结案由举报中心审批,真正落实举报中心的内部监督权。
(三)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规范举报
举报宣传工作是有效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途径,宣传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举报知识宣传,引导、帮助、鼓励群众正确、依法举报;要走出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立案标准、举报制度、以及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提升线索的价值,从源头上增加线索的成案率,最终解决线索积压的难题。
(四)增强对内对外联系,齐心协力化解积案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对内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自侦部门,对外涉及到公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面对当前多头举报、匿名举报、农村集体上访多的情势,要做好举报工作仅仅依靠检察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对内对外的联系,增强创新意识,做好协调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开展好这项工作。
(五)坚持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
举报中心和侦查、预防部门互相配合,每季度一次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查、处理等情况进行协调沟通,对举报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侦查、预防部门共同甄别举报材料的可查性。且每年定期组织对分转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查办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留作存档待查处理。
(六)注重办案效率,快速反馈当事人
办案人员在初查过程中,必须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避免举报线索大量积压,杜绝“压案不查”现象,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对署名举报更要做到100%的满意答复率,确保初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重复访和越级访。做好反馈工作,鼓励和保护群众举报,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