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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称,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