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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之间在性质、运作,以及利益关系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二者间又存在双向影响与密切的利益关系.事实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不是法定的,而是来源于彼此需要.正确认识与处理二者关系,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为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其方式应当是通过尊重司法规律,促进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能来实现,而不是超越或滥用审判职权或寻租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