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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弊端和缺陷,政府干预应运而生;但客观上也要求必须以程序对政府干预进行规制,政府干预的程序化要求由此而日益突出.针对政府干预往往具有专断性、秘密性、任意性、偏好性的特点,政府干预程序应从参与性、公开性、法定性和正当性出发,确立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四个原则融为一体,成为贯穿政府干预始终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