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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璟。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