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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有两种有效方式,形式推理能满足法律安定性的价值追求,但是却过于僵化而无法满足社会的日益变化,在很多情况会出现无法推理的尴尬,而实质推理具有灵活性和恣意性,但是却蕴藏着一种反法治的风险,所以需要对两者进行合理的融合,一般条件下应该使用形式推理,但是在实质正义无法维护的情况下应该进行实质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