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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通知,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表1。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