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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格局已初步形成,但行政检察仍存在短板和弱项,其各项检察权能并未得到充分挖掘与有效发挥。因此,合理界定行政检察权能,明确相关监督原则,并区分其他检察权能,对于完善和拓展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