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法院一审未认定美国宝洁为驰名商标,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裁定。针对此案的焦点问题——“宝洁”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使用“宝洁”商标的状况,原告仅提交“宝洁”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