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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并投射于司法之中,引发司法裁判的重大分歧。从公私归属的角度出发,通过借鉴政府采购领域的双阶理论,并结合不予退还行为的基本构造,将其界定为行政行为。因不予退还行为在作出主体、设定权限以及处理原则等方面均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内在要求,结合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从而确立了行政管理措施说的合理性。以此为基础,重新梳理不予退还行为的实践脉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与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提供基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