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及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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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农信、中创、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相继关闭及破产引发了国内外对我国信托投资机构的广泛关注,使我国的国际信托机构在债信方面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国际融资成本大幅提高,加之,信托机构在没有真正开展信托业务的基础上又面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分业经营及机构整顿的现状,使本来步履艰难的中国信托业步入了一个特殊的发展低谷阶段。
  信托机构普遍陷入困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笔者认为问题的本质及产生的根源并不是近期来舆论界所评论的那样,这些评论在评价某些信托机构的问题时,将20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道路全盘否定,认为我国信托机构从一开始就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模式不同,没有搞纯粹的信托业务,是扭曲发展的怪胎。这些评论恰恰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对于信托的研究和宣传滞后于实践,以致对信托业的发展存在种种认识的误区。这也引发了我们对两方面问题的特殊关注:其一,我们应该如何全面评价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其二,中国到底要不要发展信托业以及如何解决信托制度引入中国后的水土不服等问题?由此正确地认识信托业在中国转轨时期的发展特点,找出产生问题的本质性因素。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改革进程分步进行的
  
  我国信托业兴起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起因于经济和社会对信托业务的内在需求,而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因此,我国信托业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去分析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轨迹。信托行业的发展无法超越历史阶段,也无法脱离现有的经济体制,这种背景决定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存在阶段性的。
  解放后,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信托业已无生存的必要性,因此停业十几年,直至改革开放,它才得以恢复。但是它的恢复并不意味着我国当时已经具备发展信托业的条件和市场需求,由于它在改革中背负的历史使命,也不能从单纯的信托业务起步,它的生长具有鲜明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征,这就注定了信托业的发展要伴随改革的进程分步进行。
  那么,在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和任务是什么呢?从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生长和发展就可以得到说明。中信公司是在中国刚刚拉开改革开放的序幕,在邓小平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成立的。此后,国家确定中信公司为对外开放的窗口,这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步骤。邓小平对创办中信公司是有明确的指示的。其目的是创建一个经济实体,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办法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同时,邓小平同志指示中信公司,用经济的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可见,当时国家确定中信公司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不仅仅是作为对外融资的窗口,也绝非只要中信公司单纯搞信托业务,中信公司当时背负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冲破旧体制,做改革开放的开拓者。事实上,信托业务的开展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市场环境的,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基本是在需求空白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试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个人有什么财产可让信托机构去代理。如果不进行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培育资本市场,信托公司也不可能超脱体制约束及市场的需求去发展信托业。由此,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初始阶段的历史任务就是要配合国家进行改革开放,为发展真正的信托业务打下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信托作为一个行业概念重新登上经济舞台,预示了市场经济规律将在中国逐渐发生作用。它打破完全由政府垄断金融的旧体制,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主体介入我国金融业,加速了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一方面积极开拓创新金融品种和金融工具,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推动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又为我国大量引进外资,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了国内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一定的先导作用。
  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者,信托机构为改革作出的巨大贡献是不容否认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内涵有很大的差异,这是有其必然性的体制基础。如简单套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型的信托业务来衡量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有信托业,作出它一开始就“不务正业”,“误入歧途”的定论,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客观的。当然,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信托机构在改革中同样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由于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性缺陷,使它一方面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对金融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被多次整顿。信托业走出困境继续发展,有赖于它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对自身进行调整。
  
  二、规范发展信托业的基本条件
  
  经过20年的发展,信托业逐步形成了以信托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外汇业务和有价证券业务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但是信托业务还很不发达,信托品种很少,而且在操作上极不规范,没有充分体现出信托业的行业特征。由于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尚未完成,信托业发展中形成的制度问题、经营主体及市场开拓等问题都使它未能步入良性循环,这些问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及拓展信拓业务来解决。一方面,我们要创造适应信托业继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经营环境;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开拓信托品种,使潜在的信托市场变为现实的信托市场,这将是信托行业重新塑造整体形象的首要命题。
  (一)信托业的发展要结合中国国情作为一种植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安排,信托有其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经营治理结构,并在百年多的实践中,证明了它是一种使投资者更接近市场,享有更专业化的服务和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形式。然而,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远未达到逾期的效果。也许是“逾淮而枳”之故。其实,信托业的发展在国际上虽有比较同一的“信托原论”,却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因此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研究如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通过对国际信托业的比较研究,我们得出下述结论:(1)信托业的产生、发展与各国国情息息相关;(2)信托业的发展无法超越该国的历史阶段,脱离国民性格和传统习惯;(3)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将取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4)信托业在金融业的地位、分工由该国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发展历史、金融体制特点等因素决定。
  (二)信托业发展的基础工作与引入信托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相比,我国信托业尤其是信托市场的开拓,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规范发展信托业,至少应该做好下述工作:1.大力普及信托观念中国开始信托实践的时候,理论界对于信托的认识处于一片空白,大众对信托的观念大多数是一无所知,就是业内人士,也知之甚少,甚至知之有误。很多人对信托的作用及需求的认识是局限于还没有形成市场集中度,仍处于成长阶段的基础上。以它现有的地位去衡量这个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然会认为它在中国没有发展前途,市场和收益都不会大,不愿意花费精力去开拓信托市场。还有一些人,包括有些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内,把融资这个派生的功能理解为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在现行操作中无限膨胀融资的功能,信托自身的业务却未得到开发,而当信托业陷入生存困境之中,又认为信托机构积聚的风险太大,可以有很多融资渠道取代它,认为信托业务乃至这个行业可有可无,它在中国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没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了。甚至很多人对信托制度在中国是否能生根,信托业务在中国有没有市场都产生了怀疑,不愿花费精力去开拓信托市场。
  从数百家信托机构普遍陷入困境的现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不仅仅是哪些机构经营不善和违法违规造成的,也不仅仅是关闭多少家信托机构所能解决的,它表明信托行业的发展方向出现了问题,进而表明信托作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的发展是很不成熟的。一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出现问题,首先应该从这个行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及产业规划等角度思考,然而这些行业发展的基础工作竟是一片空白。信托业恢复20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托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业务经营范围的规定始终处于模糊的、界面不清的状态,没有立法,没有正式的行业管理规定,只是1986年由人民银行发布一个临时管理规定,时至今日,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巨大变化使这个规定早已不适应了。这些年基本是靠信托行业自我摸索,自我约束,这不能不说是对信托业管理的重大失误。信托机构是我国非银行机构中资产规模最大,机构数量最多,从业人员最多,经营范围最宽泛的产业,理应在产业指导上受到更多的关照,而现实中却是最薄弱的。实质上,政府主管部门对发展信托存在严重的政策工具性倾向,只是把兴办信托业作为弥补传统体制下的银行信用不足的手段,各级地方政府也把信托作为可利用的融资工具,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产业来发展。而一个产业健康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作用的,从一个行业长期的发展来看,也应找到其自身存在的位置和特殊的价值。认识的误区,是我国信托业扭曲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其根基是理论长期滞后于实践。因此要对中国为什么发展信托业,应如何推动和引导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进行反思。   同样,人们往往只是注意信托业发展的错位给信托本业带来的影响,似乎很少关注它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业具有什么样的影响,似乎它对金融业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实际上信托业缓慢发展的现状,必然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影响。
  现实中,目前中国金融资产大部分仍是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的比例,1978年为93%,1995年为85%,这一比例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是下降得较慢,尤其是这几年。这说明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而发展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培育资本市场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独立的利益主体,相对而言,需要发展各种形式的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就是信用,不仅是国家信用,还要发展民间的信用。以信托业的行业特征而言,它可以大大促进民间信用的发展。如果信托行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那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国家信用作为基础,这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显然是不利的。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对财产的处理往往采取内部解决,而少有托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的情况。直至今日,很多现代企业都不愿把企业的财产交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代为经营,更何况普通民众的个人财产了。人们的信托意识和信托需求是很不成熟的,信托业发展受制于这种经济环境和意识基础。我们应大力向广大民众普及正确的信托知识,使他们了解信托在财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优点和用途,消除他们对信托的陌生感。资本的社会化是资本发展的前提,只有人民大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才能将信托的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
  2.抓紧培育信托人才信托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取信于社会的是它的信用,是它的良好的管理技能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人才。信托业又是一个资本集约型和智力密集型的“金融高技术产业”,它需要的人才是多层次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深知信托功能又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这是信托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近年来信托业经营管理落后的主要原因。许多不懂信托的干部在管理信托业务,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极差;在管理上又不能有效实施业务监管和风险监控,加之部分从业人员内部犯罪,使许多信托公司面临严重的支付和信用危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信托产品的复杂性决定了进入这一产业需要较高的人材素质,例如财产信托,没有成套的管理技术和专业人才是做不好的。如果只有做一两种产品的人才,委托人在服务方式上选择性狭窄,信托产品的开发不能形成系列化,同样形成不了自己的产业优势。所以我们将信托业务转到代人理财上就需要有两大基本素质:第一个是能力上的素质,信托管理金融资产的能力,应该说是社会上最高的,信用最好的。第二个素质是信托机构要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代人理财”从法律的角度看,有3种形式:委托代理、管理合同及信托方式。信托方式与前两种形式相比较,有两点不同,一是信托是以法人代替自然人,以公司作为受托人。二是信托规定受托人把受托管理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给受托人非常大的权力,这样他才能够像对自己的财产那样去理财。代人理财不具备诚信的素质,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财产,获取自己非法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机构转轨走向新时期的信托以后,应将人才的培养放到战略高度来组织实施。只有信托人才大批涌现时,信托业才有规范发展与不断创新的基础。
  3.建立规范的信托制度信托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立法、投资、会计、税收、监管等方面的内涵都不同于其它财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制度体系内还没有与信托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和政策框架,需要通过对信托制度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建立一整套规范、完善的制度体系。具体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信托机构的组织准备。我国现有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框架不是针对信托业务的,必须将现有的组织形态与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才能适应新业务的开展。
  (2)信托业务的风险与控制。目前金融界讨论的风险概念,包括监管和制度方面都不是具体针对信托业务的,应研究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
  (3)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信托财产要单独管理,不同的财产之间要分散管理,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要分散管理。因此,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确定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原则,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并设计基本处理准则及其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4)信托的税收制度。建立信托制度必须要有与之相配的税收制度。开征遗产税、财产赠予税等可能会给信托税制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加以研究的。
  (5)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在我国信托业进行调整后,监管部门应当适应信托业务的特点,革除过去那套用管银行的办法来管理信托业,建立、健全适合于信托业的监管体系。
  (6)信托业的法律制度。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信托业就不可能规范发展。而现实中,我国信托业法制建设的基础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极其滞后。虽经千呼万唤,《信托法》至今没有出台。信托关系是一种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的高度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业务在应用上虽然极具灵活性和发展空间,但它是以法律对信托制度的确认为前提的。没有确立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制,信托在财产管理业务方面所具有的优点和在应用方面所具有的弹性,在实务上就无从运用。无论是信托业的重新定位,机构管理的完善,还是业务范围的科学划分、业务经营的规范化,都只有纳入健全的法律规范之中,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稳定因素。
  4.不断推进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改革在金融体制改革初期,制度上改革的目标尚不明确,对信托业的认识分歧较大,客观上还不具备对信托业进行最终定位的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化及信托业发展的需求,我们应对信托机构的职能及其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加以确定,引导公司开展规范的信托业务,并采取堵疏结合的形式来解决其运行中的问题,将有些规定制度化,没有制度化就没有稳定性。
  在信托业务发展上,行政垄断仍很严重。虽然我国信托业务是就改革开放之“运”而生,但并没有落实到发挥财产管理之基本功能上。在市场体制下,自身运作受限制的财产拥有者,出于对效益的追求,最终会到信托市场上寻求专业的理财安排。但因体制及政策因素阻碍,有外部管理需求的大量财产被局限在行政的“条块”范围之内,由此造成财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程度很低,信托业也难以介入这个市场。例如各地方部门囿于自身利益,将信托资金条块分割,有的由自己部门管理运用,根本不交给信托机构,有的则条块分割给自己办的信托机构,不能由信托机构自由竞争。如果不能打破财产管理的这种行政封闭状态和狭隘的本位主义思想,信托市场将始终处于有供给而无需求的状态,信托业规范发展的现实基础也因此丧失。因此,信托业务的拓展,在总体上仍依赖于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推进,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扶持。首先打破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某些种类的财产(如公益基金和养老基金)的行政封闭,将其导入信托管理。日本、香港等政府都是将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明确规定交付信托管理,以便使其具有安全性和增值能力。政府在实施指导时,除了明确信托不能做什么业务,还应明确什么业务必须交付信托做。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各司其职,专业化管理的目的。
  5.信托业的发展模式必须调整我国现有信托业的发展模式面临很大问题,若不能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聚集的风险将越来越大。现有发展模式中存在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信托业务方面,另外是信托机构方面。
  (1)信托业务方面的问题信托机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①不良资产比重过高,致使许多公司同时面临支付风险,经营风险和财产风险;②没有正常的资金来源,负债缺乏支撑;③经营基础薄弱,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信托业原来赖以生存的经济背景已发生重大的变化,信托机构过去伸向众多领域的主体业务,由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逐渐失去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例如过去传统体制下不能做的银行业务,现在商业银行都可以做了,作为信托主体业务的信托存贷款业务,失去了对于银行的补充作用,信托公司在传统的信托主体业务方面已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面对分业管理的约束,信托公司还将从一些领域逐渐退出,而目前这些领域正是它赖以生存的利润支撑点。例如,证券营业部的收入占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收入的40%以上。


  由于信托业在现实发展中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在很多业务中与其它金融产业争夺业务,例如和银行业务交叉,搞准银行业务,既陷入了产业趋同的死胡同,又不具备其它产业的地位及资源优势。现行信托业所从事的业务日益萎缩,并且与改革所形成的新体制开始发生冲突。尤其是金融分业管理政策的提出和落实,将使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基本职能、主体业务等都产生质的变化。政府已明确要通过分业管理及信托业的整顿,促使信托业回到信托本来应开展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上去。
  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发展规范信托业的组织条件。现有信托业的机构发展模式具有三大致命缺陷:一是资本信用程度低,资金普遍不足,难以建立起金融机构应有的信用及防范较高的金融风险;二是低层次、小规模的机构多,应通过合并的方法,消化这些机构,否则难以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三是治理结构不合理,其管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基本上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模式,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差距很大,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同时多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运作结构是由实业、贸易、金融三部分组成,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难以满足当前分业经营的需求。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金融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时,信托行业对传统金融体制进行弥补的历史作用已经基本完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全能型的金融机构已经不适应新的要求,信托业必须进行全面的创新。
  创新是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信托业的发展缘于创新,目前仍需要通过创新获得新的生存的空间。可以这样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极其关键的转折时期。重新对信托业职能定位,重新塑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是信托业创新发展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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