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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洗稿”长期以来采取较为隐蔽的形式,对版权人原创内容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洗稿”概念,多数学者将其直接定义为“剽窃”,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侵权认定标准模糊的情形。对此应对“洗稿”与“剽窃”在著作权语境下予以对比,明确不宜将“洗稿”直接定义为“剽窃”,在侵权认定上应明确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同时兼采“抽象-过滤-对比法”“整体观察法”等方法来进行认定,对于构成侵权的“洗稿”行为应明确予以社会化治理与法律治理两种规制路径,以此来促进网络版权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