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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标的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德国1877年制订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后来日本制订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均采用了诉讼标的的用语。从中国来看,《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北洋军阀政府的民事诉讼法都使用了诉讼标的的概念。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本世纪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论争成为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热点。在这股研究、论争的大潮中德国、日本当然是其中的"弄潮儿",我国的台湾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参与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