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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经济蓬勃兴起,催生了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亟需对灵活就业进行合理规制.我国早期的灵活就业以被动型非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数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可以采用相对松散的规制原则.而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在就业动机、就业属性、就业质量以及劳动者权益诉求等方面均已发生转变,以主动型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质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应采用相对规范的质量优先的规制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正规化管理,包括规范企业灵活用工,从实质从属性角度认定劳动关系,健全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