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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依据,随着资产评估业务范围的拓展、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核算中地位的提高,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工作顺序已经不再局限于先审计后评估的单一模式。本文从传统的先审计后评估顺序入手,然后分析两者协同进行的原因与利弊、资产评估服务于财务审计的情形,最后提出资产评估可独立于财务审计进行,分析了评估与审计工作先后顺序的四种情况。
关键词: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先后顺序;公允价值
一、财务审计先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需要利用和参考会计数据,特别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需要广泛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指标以及财务预测数据等资料。由于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会计数据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依据。此外,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为了避免债权债务等特定项目的漏评错评,应先通过审计查证有无虚假的或隐藏的债权债务。基于以上原因,在传统的资产评估工作中通常采用先审计后评估的顺序。
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互相协作,同时进行
虽然通常情况下评估人员需要取得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报告后才开始进行评估的主体工作,但也存在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同时进行的情况。
1、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原因分析
资产评估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交集,为两项工作的同时进行的可能性提供了条件:
(1)部分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同时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类似的法律法规为评估与审计的同时进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2)评估与审计工作具有共同的程序和技术手段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在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多共性,例如: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经常采用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典型的审计程序。
(3)评估与审计的目标都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标是取得资产在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检查会计资料是否真实的过程,而公允价值是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据以计提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2、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优势
(1)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可降低成本
由于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具有相同的程序,在实务中同时进行同一客体的评估与审计工作,可以有效提高评估与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评估与审计机构的运行成本。例如固定资产和存货项目,一般可由评估人员和审计人员联合进行盘点核实。
(2)评估师与审计师协商工作可提高评估与审计结果合理性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审计并不采用收益法,不考虑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企业经常需要取得同一时点的资产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资产评估与审计对同一项资产价值的认定结果往往不一致。为了避免资产评估与审计对同一资产项目认定数额差别过大的情况,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取得合理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3、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弊端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审计时调整资产的变动数应计入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而资产评估值的变动数计入资本公积。许多审计工作转换为评估工作后,原本应计入损益或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计入了资本公积,有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所以在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过程中需要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的默契配合和认真操作,使最终结论具有公正性。
三、资产评估先于财务审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从审计的角度来看,审计师为了合理地降低审计风险,往往会要求公司聘请独立的外部评估师进行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意味着公允价值这一会计计量属性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审计人员需要更大范围地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判断。由于我国对资产公允价值的审计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资产评估专家的工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可以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运用于财务审计的具体情形有:①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②资产减值情形;③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成本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需重新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形;④其他采用公允价值入账的事项。
四、资产评估可独立于财务审计
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具有标准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是资产评估依据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有的评估项目缺乏即时的审定数据,或者审计报告反映的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偏差较大,则需要资产评估师在不依据审计数据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评估。例如,对缺乏完整会计体系的实体或个人而言,很难找到具有公允属性的会计核算资料,更不用说审计报告了,如果需要评估这些实体或个人的资产项目,则不能将审计数据作为评估依据。
五、总结
传统的资产评估采用“先审计后评估”的模式,资产评估需要借助审计结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同时进行评估和审计工作,从而降低成本、使评估和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合理;当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当评估项目缺乏可用的审计数据时,资产评估可用独立于财务审计进行。(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晓明. 资产评估与审计关系的综述及思考[J]. 中国资产评估, 2011, (01): 38-41.
[2]李建国.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协作和包容[J]. 中国资产评估, 2007, (7): 8-10.
[3]李晓红, 冯冬丽. 资产评估如何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J]. 中国资产评估, 2013, (7): 27-29.
[4]彭舒丹. 资产评估与审计在评估中的关系[J]. 商情, 2013, (4): 21-21.
关键词: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先后顺序;公允价值
一、财务审计先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需要利用和参考会计数据,特别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需要广泛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指标以及财务预测数据等资料。由于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会计数据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依据。此外,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为了避免债权债务等特定项目的漏评错评,应先通过审计查证有无虚假的或隐藏的债权债务。基于以上原因,在传统的资产评估工作中通常采用先审计后评估的顺序。
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互相协作,同时进行
虽然通常情况下评估人员需要取得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报告后才开始进行评估的主体工作,但也存在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同时进行的情况。
1、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原因分析
资产评估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交集,为两项工作的同时进行的可能性提供了条件:
(1)部分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同时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类似的法律法规为评估与审计的同时进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2)评估与审计工作具有共同的程序和技术手段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在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多共性,例如: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经常采用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典型的审计程序。
(3)评估与审计的目标都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标是取得资产在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检查会计资料是否真实的过程,而公允价值是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据以计提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2、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优势
(1)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可降低成本
由于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具有相同的程序,在实务中同时进行同一客体的评估与审计工作,可以有效提高评估与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评估与审计机构的运行成本。例如固定资产和存货项目,一般可由评估人员和审计人员联合进行盘点核实。
(2)评估师与审计师协商工作可提高评估与审计结果合理性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审计并不采用收益法,不考虑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企业经常需要取得同一时点的资产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资产评估与审计对同一项资产价值的认定结果往往不一致。为了避免资产评估与审计对同一资产项目认定数额差别过大的情况,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取得合理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3、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弊端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审计时调整资产的变动数应计入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而资产评估值的变动数计入资本公积。许多审计工作转换为评估工作后,原本应计入损益或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计入了资本公积,有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所以在评估与审计协同进行的过程中需要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的默契配合和认真操作,使最终结论具有公正性。
三、资产评估先于财务审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从审计的角度来看,审计师为了合理地降低审计风险,往往会要求公司聘请独立的外部评估师进行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意味着公允价值这一会计计量属性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审计人员需要更大范围地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判断。由于我国对资产公允价值的审计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资产评估专家的工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可以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运用于财务审计的具体情形有:①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②资产减值情形;③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成本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需重新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形;④其他采用公允价值入账的事项。
四、资产评估可独立于财务审计
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具有标准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是资产评估依据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有的评估项目缺乏即时的审定数据,或者审计报告反映的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偏差较大,则需要资产评估师在不依据审计数据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评估。例如,对缺乏完整会计体系的实体或个人而言,很难找到具有公允属性的会计核算资料,更不用说审计报告了,如果需要评估这些实体或个人的资产项目,则不能将审计数据作为评估依据。
五、总结
传统的资产评估采用“先审计后评估”的模式,资产评估需要借助审计结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同时进行评估和审计工作,从而降低成本、使评估和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合理;当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当评估项目缺乏可用的审计数据时,资产评估可用独立于财务审计进行。(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晓明. 资产评估与审计关系的综述及思考[J]. 中国资产评估, 2011, (01): 38-41.
[2]李建国.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协作和包容[J]. 中国资产评估, 2007, (7): 8-10.
[3]李晓红, 冯冬丽. 资产评估如何服务于公允价值审计[J]. 中国资产评估, 2013, (7): 27-29.
[4]彭舒丹. 资产评估与审计在评估中的关系[J]. 商情, 2013, (4): 21-21.